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统计,截至2006年8月15日,我国已有82家企业在已经裁决的反倾销案件中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然而,虽然打赢欧盟反倾销“官司”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但是国际贸易法专家提醒这些胜利者谨防随后可能面临的反吸收调查。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法寅介绍说,反吸收调查是欧盟反倾销复审的一种,旨在制裁出口企业主动降低出厂价,以保证被课以反倾销税后出口价不上涨的行为,使反倾销措施的效果不被“吸收”。
据介绍,反吸收调查程序简捷,救济及时而且效应强,调查时间最长只有9个月,比反倾销调查作出终裁需要的15个月要短得多。而且调查方不会主动考虑产品实际价值降低,只看出口价是否下降。因此,企业一定要积极应诉,特别要提出实际价值降低的有力证据。
欧盟法规规定,反吸收调查的应诉主体是那些在反倾销调查中的“胜诉”方———已经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或者分别税率的企业,因此,打赢欧盟反倾销官司的企业切不可掉以轻心,否则可能在反吸收调查中遭遇“逆转”。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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