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李京华)2004年12月31日下午5点左右,北京一女士被两名男子用“迷药”控制,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被窃走工商银行灵通卡及密码。这位女士事后挂失并报警得知,二男子使用其灵通卡通过银联北京分公司设置在兴百轩公司的POS机,采取刷卡消费的形式,分两次购买了总价值为人民币244800元的足金金条,并在支付小票上签有这位女士的名字。
这位女士认为工商银行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北京兴百轩黄金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与去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由于在牡丹灵通卡使用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商家要核对灵通卡上的签名笔迹与消费小票上的签名笔迹的条款。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这位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二审,终审判决驳回这位女士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