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行业农民工可享工伤险
我省启动农民工“平安健康活动”用人单位年内还须办理医保
本报讯(记者张付荣通讯员沈劳)10月1日起,凡在我省矿山、建筑等八大行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给其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违者将受到严厉经济处罚。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全省农民工“平安健康活动”
据了解,我省计划到2008年前将所有农民工纳入到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体系,今年首先在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且安全事故高发的8大行业实施,分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建筑施工、路桥建设、交通营运、道路养护、水利施工。
工伤保险方面,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所属行业规定费率和企业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高风险行业费率可适当上调。建筑行业工程跨年度的,分年缴纳;工程项目不满一年的,折算为一年缴纳。
医疗保险方面,坚持将农民工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集中且缴费能力不足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中的农民工单独作为一个整体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调低至3%左右,个人不缴费,保相应水平的大病医疗。
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按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参保。参保农民工患病期间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可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将费用发给本人,也鼓动其在当地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按政策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省有各类农民工1020万人。根据安排,今年底前完成上述八大行业农民工参保问题,明年完成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民工参保,到2008年,所有在我省有稳定就业的民工都将纳入进医疗和工伤保险体系。
这次专项行为期三个月:9月1日至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10月1日至11月15日为实施阶段,11月16日至30日为检查通报阶段。
表态
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办保险
省建设厅表示,按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是否办理工伤保险是办证的条件之一,同时,针对已经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检查中如故发现没有为民工购买工伤和医疗保险,将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总工会100万为农民工维权
省水利厅表示,在水利工程发包中,将把承包方是否为农民工办理了医疗和工伤保险作为招标的一个重要参考条件。
省总工会表示,省本级工会拿出100万,用来为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及维权,对于受了工伤事故的农民工,将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及生活补助。
解读
农民工外生工伤意外可享受哪些政策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用农民工个人承担。
外省注册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在注册地为民工办理工伤的,可以在我省办理。
参加工伤保险后,农民工发生工伤意外后享受的政策: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农民工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生活护理费等。
3)工亡待遇。农民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行工亡补助金。
农民工医保
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单位和农民工本人的缴费比例为“6+2”,单位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纳2%,缴费总额为工资总额的8%。
投保后,农民工可享受住院医保险政策,并且为农民工建立个人医保帐户,按本人的缴费基数和政策规定的比例每月划入一定的金额,用来支付门诊和在定点要点购药的费用,参保农民工凭医疗保险卡直接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在定点药店购药,超支自理。
生产经营困难且民工集中的单位或行业,可以按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参保险,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帐户,不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只保障住院医疗待遇。
本报记者张付荣
(来源:长江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