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政府咪表管理文件违法遭审查
法制网记者 李立
今天是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发出《对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静态交通临时停车(咪表)系统管理的通告”的审查意见》函的第18天。据悉,目前太原市政府已责成咪表公司进行整改,但省法制办尚未接到太原市政府的整改报告。
9月1日,针对近期太原市民反映强烈的咪表管理违法霸道问题,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向太原市政府发出“审查意见”函。目前,各方面都在静观太原市政府将如何整改。
不买IC卡按泊车10小时收费
今年夏季以来,许多太原市民向当地媒体反映,承担临时停车(咪表)系统管理的太原市昕宝咪表公司,频频向泊车市民强售咪表泊车IC卡,泊车者若不愿买卡就得按泊车10小时交纳泊车费,否则车轮胎就会被咪表公司强行锁住。
咪表公司的霸道行为激起市民的强烈反感,一些泊车司机纷纷质疑咪表公司超时收费和强行锁车的合法性。但咪表公司却声称他们是经过太原市政府授权的管理公司,其收费标准也是以太原市政府颁布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因此公司行为并无不当。
咪表公司所称的太原市政府文件究竟是一份怎样的文件,咪表公司的霸道行为真的具有合法性吗?这是盘桓在市民心头的普遍疑问。
市政府红头文件有无法律依据
媒体的集中报道,引起了山西省政府法制办的高度重视,他们随即展开对太原市政府2001年9月17日发布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静态交通临时停车(咪表)系统管理的通告》的合法性审查。正是这份通告,使得太原昕宝咪表公司毫无改进服务之意,并不断声称公司行为具有合法性。
这份印有太原市政府大章的通告中规定:“决定自2001年9月1日开始,在全市市区道路分批实行静态交通临时停车(咪表)系统管理……必须使用专用IC卡打卡交费”;“太原市静态交通临时停车(咪表)系统管理,由太原市昕宝咪表泊车有限公司负责”;“若未按规定打卡交费,由停车系统管理公司每次按停车时间10小时计取泊位费”。
山西省法制办首先责成太原市政府出具通告制定的相关法律依据。很快,太原市政府作出回应,其答复函中称,咪表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对太原市政府的这一说法,省法制办并不认同,道理很简单:市政府通过行政权力介入咪表管理,以市政府红头文件的形式对含有处罚性质的内容予以规定,并由停车系统管理公司执行,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退一步说,如果咪表公司与消费者是民事合同关系,就应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计收10小时泊位费”的规定谈何公平?!
省法制办发出“审查意见”函
太原市民对咪表管理的主要意见有:一,咪表公司不是行政执法单位,为什么敢强行锁车?二,政府为什么不公开招标,而是指定昕宝咪表公司全权管理;三、太原市政府的这个通告,明显违反国家行政许可法,为什么没有被清理而执行至今。
针对太原市政府通告涉嫌违法的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9月1日,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向太原市政府寄出“审查意见”函。
“审查意见”认为:政府将停车泊位这一稀缺的公共资源,通过有偿方式,出让给企业予以经营,理应是行政合同关系。但问题是,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的竞争原则和公开原则,即应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选择行政合同的订立人的这些原则,“未能在咪表泊位出让中体现出来”;同时该通告对含有处罚性质的内容予以规定,并由停车系统管理公司执行,是行政越权行为;咪表公司强制锁车的行为即为违法,强制售卡行为也未体现便民原则和精神。为此,山西省法制办要求太原市政府对咪表管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将通告中的违法内容进行纠正,并要求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据悉,这是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处自今年8月成立以来所开展的一次大力度的监督行动。法制网北京9月18日讯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第二十条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责令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改正;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修改或者不废止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直接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第二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责令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