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轶珺)某银行下属松江支行行长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给银行造成上千万元损失,银行赔了这笔钱后,向已离职的行长朱女士追偿905余万元。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开审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
上海某银行松江支行在2002年11月向宁波鹰达箱柜公司定购了一批保管箱,却一直未付钱,一共欠了鹰达公司900余万元。
银行的律师在法庭上介绍,按照规定,支行购买保管箱是固定资产投资,需向分行上报,经审核后由北京的总行进行审批。但朱女士却私自与宁波鹰达箱柜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于松江支行开办的保管箱业务未获批准,最终保管箱只能放在银行仓库内,成为一堆废铜烂铁。于是,分行向朱女士提起诉讼。
朱女士称,这种行为应为“经营性租赁”而非“固定资产投资”,这项业务是由一家房产公司委托松江支行代为招标,事先得到了总行方面的相关审批,并得到了当时分管行长的同意。而在原行长调任后,新上任的行长无视生效的决定,才导致保险箱闲置。
昨日庭审结束时,由于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作出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