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轶珺通讯员顾琼)小区内开设了一家饭店,业主认为饭店对小区环境带来了污染,于是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区环境保护局的环保许可行为。日前,虹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区环境保护局对于某饭店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
虹口区某居民大楼内开设了一家饭店,立即招来居民吴女士等人的不满,他们认为饭店的排油烟管道,造成其室内产生大量油烟和噪音,构成相邻权的妨害。该大楼又是商住综合楼,区环保局审批行为未征得小区居民同意,因此要求撤销区环保局的环保许可行为。
区环保局辩称,他们的审查合法有效,其中表明油烟有专用管道排放;原告所在大楼属于商住综合楼而非居民住宅,故开办餐饮无需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该大楼是商住综合楼,开办餐饮用房系商铺。根据现行的《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利用除居民住宅楼以外的非居住房屋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的,必须征得邻居的书面同意,但该条件在饭店申请环保许可时并不要求具备,法律也未规定应当补办。故法院驳回了小区业主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