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观路火灾责任公司关闭
相关处理结果为:瑞兴泰公司同时被罚1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罚20万元,4人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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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南方日报记者王小海 实习生李华炎)“5·10”天河区大观路火灾(本报广州新闻曾报道)事故处理有了新进展!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安监局获悉,由市安监局、公安消防局、天河区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5·10”事故调查组,已经在调查基础上向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提出了处理意见,将依法关闭事故责任单位瑞兴泰公司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而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罚款或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已经市府审批
据介绍,今年5月10日,天河区大观路某部队对外租赁场地违建仓库发生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自燃引发火灾事故,造成2人轻伤及近7000人紧急疏散,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事后,广州市委、市政府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十分重视,迅速批准成立了由市政府、市安监局、公安消防局及天河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5·10”事故调查组。
据调查,发生事故的仓库是由广州市瑞兴泰化工有限公司(该司于2004年7月15日领取了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不设仓储的批发经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东沙路5号华城大厦二层219A)租用某部队的营地违法建设的。事故发生时,储存有连二亚硫酸钠35吨(包装物为防潮化纤编织袋)、焦亚硫酸钠10吨、亚硫酸钠10包、甲基丙烯酸甲酯2桶。5月10日下午16时,瑞兴泰化工有限公司卸35吨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进入仓库。卸货时,瑞兴泰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简国灿感到个别包装货物有发热现象,在查找原因时发现冒烟,即拨打119报警。
目前,调查组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完成了《广州市“5·10”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自燃引发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依法关闭瑞兴泰公司
据调查组透露,广州市瑞兴泰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在部队营区内私设危险化学品仓库,且在下雨潮湿的环境下大量装卸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遇湿自燃的危险化学品连二亚硫酸钠,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调查组认为,广州市瑞兴泰化工有限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未经批准违法私设危险化学品仓库,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违章装卸保险粉,致使保险粉遇湿自燃,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调查组在调查报告中建议由天河区政府依法关闭瑞兴泰公司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事故责任人或罚或捕
调查组还对事故责任人具体做出了处理意见。其中,瑞兴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简国森,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有法不依,违法设立危险化学品仓库,不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将给予20万元的罚款。
而瑞兴泰公司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简国灿,瑞兴泰公司仓管员江继明,事故仓库的出租人刘道珍和苏益,其行为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将有关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当事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依法逮捕。
另外,违法运输发货人刘某和收货人宋燕均为山东人,其联系电话在事故发生后已停机,调查组也建议由国家安监总局转山东烟台市安监局、公安局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