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打击商业贿赂成效显著 今年已有14名“厅处”获刑
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是反腐败领域的一件大事。今年以来,我省成立了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等专门机构,召开一系列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有针对性部署,取得了阶段性的明显成效。 记者近日专门走访了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就我省商业贿赂的现状与发展趋势,以及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些焦点话题,进行了一番对话。
现状 今年已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150宗
问:结合广东实际,请谈谈我省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答:当前,我省改革发展处于关键时期,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工作、思想认识等原因,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成为我省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据省法院不完全统计,2003—2005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审判商业贿赂案件1218件,除2005年稍有下降外,总体呈上升趋势。据省治贿办统计,今年1—8月份,全省各级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达1150件之多,其中百万元以上大案55件,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要案11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76人,其中县处级干部30人,厅级干部6人;已判刑186人,其中厅处级干部14人。
从我省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看,商业贿赂违法犯罪已渗透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并由私营企业向国有、合资和外资企业延伸;由企事业单位向社会服务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延伸;由工程建设、金融信贷等经济热点及资金高密集领域向商贸领域延伸。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人员中涉及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也有公司、企业和金融机构人员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人员;既有掌握人财物管理权、支配权的单位负责人,也有“热点部门”、“实权部门”具体负责人,如行使市场监管职责的执法人员、基建工程管理人员、设备采购人员、财会人员等。
成因 体制不完善助长“潜规则”滋生
问:商业贿赂成为许多行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原因何在?
答:“潜规则”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和监管不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难以全面体现,行贿、拉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些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一些工作人员经受不住诱惑,置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大肆进行权钱交易。
其次是法制不健全、惩治不力。我国目前暂无关于惩治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明显落后于治理商业贿赂需要,实体和程序上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手段单一,力度不够,不足以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
第三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漏洞。行政审批、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监管、工程建设和土地市场管理等方面制度都亟待完善,而制度的不完善给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以可乘之机。
举措 用半年到一年时间“自查自纠”
问:我省各行业目前正在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能否真正到位,目前阶段性成果如何?
答: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我省各级主管(监管)部门组织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目前,我省自查自纠工作进展顺利,宣传动员阶段工作基本结束,调查摸底、查找突出问题阶段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广州、深圳等市和卫生、银监等部门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动了真格,取得初步成效,很有说服力。通过开展自查自纠,广大经营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教育,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有所增强,一些领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现象有所收敛,并将逐步得到遏制;还初步弄清了部分行业监管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和漏洞,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特点 工程、医药仍是商业贿赂多发领域
问:我省商业贿赂案件有何特点,在查办案件中遇到哪些问题?
答:从近期我省办案实践来看,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主要有:工程建设、医药购销领域仍是易发、多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隐蔽性极大,事实认定和取证较困难,由于法律不完善和监管漏洞,案件查处难度较大;主要表现形式是收受“好处费”,受贿方利用掌握的权力和资源为行贿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中饱私囊;涉案人员中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数量超过七成,主要是有“实权”的管理决策层或具体经办人员;群体性犯罪现象突出,特别是某些特殊行业和垄断部门,因地位特殊获取非法利益容易,往往出现同流合污、集体犯案的情况,窝案串案特别多。
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法律相对滞后,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难以准确定性;行政处罚手段单一,经济处罚力度也不够,行贿方违法成本过低,禁而不止;执法手段有局限性,侦查、取证困难,案件查处难度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有效衔接,沟通协调机制有待完善。对这些问题,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解决。
政策 打击极少数,解脱大多数
问: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过程中,应如何正确把握政策?
答:要坚持把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要严厉惩治商业贿赂,又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无论是自查自纠,还是查办案件,都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以净化和规范商业环境为目标,坚持把握好尺度,坚持区别对待,坚持治病救人。
对于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自我纠正为主;对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检举揭发他人的,要依法依纪酌情从轻、减轻处罚;对拒不交代,搞攻守同盟,甚至顶风作案的,要依法依纪从严从重予以坚决处罚。要坚持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打击极少数、解脱大多数,对一些行业、领域里的普遍性问题,重点是惩处极少数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分子,对大多数有不正当交易和不廉洁行为但情节较轻的人来说,主要还是批评教育整改,管住今后。 (责任编辑:韩美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