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为结婚购买了一套房屋,男方支付了房款,产权登记时登记的是两人的名字。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遂将女方告上法庭,索要“100%产权”。近日,南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情侣分手引发房产纠纷
张成与王丽(均为化名)为同居的男女朋友。 他们曾为结婚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地产证上记载双方分别拥有该房屋50%的产权,但是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
张成随后因房产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他们双方为结婚而买房,他支付了房款;王丽虽然名义上为该房产50%产权的登记权利人,但却分文未付,因此应确认他对该房产享有全部的所有权。张成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拥有房屋100%的产权。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南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成和王丽在恋爱期间,为准备结婚而共同购买了房产,并以共同的名义进行了产权登记,取得了房地产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登记行为是合法的。根据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张成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推翻上述登记结论前,主张房产全部归其所有,否认王丽拥有50%产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成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
同居男女应签
财产协议
张成对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不解:房子是我买的,婚结不成,为结婚而买的房子却不得不让那个不愿和他结婚的人分享一半,张成觉得自己真的是“鸡飞蛋打、人财两空”。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官。
法官认为,近年来,越来越多恋爱中的年轻男女在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之前就开始共同生活,共同添置财产。因感情不和等因素分手后,常常引发财产纠纷。
张成和王丽系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各自独立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他们共同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别向卖方支付房款。但因为双方要结婚了,张成一个人支付了本应由两个人分别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让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使王丽在没有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合法地拥有了房屋50%的产权。
从法律上来说,张成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王丽与他结婚的前提下,他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给王丽。张成和王丽都是通过合同从卖方取得了各自所拥有的50%的产权。因此,张成赠与王丽的并不是50%的房屋产权。实际上,张成赠与王丽的是在购房过程中代王丽支付本应由她支付的50%的购房款。
法官认为,因为双方买房是为了结婚,王丽最后没有与张成结婚,张成可以在有证据证明房款确实由他一人支付及双方买房是为了结婚之用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撤销对王丽的赠与,要求王丽返还他所代付的50%房款。虽然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只有在正确的选择和运用法律的情况下,才可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婚前同居的男女最好也签订一份财产协议,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记者吴欣通讯员 陶瑜 朱丽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