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鲁欢来源:
本报讯(记者鲁欢)9月11日,上海大华水岸蓝桥群体退房案终于有了结果,法院判决允许原告(业主)解除与开发商的房屋预售合同,同时根据合同,原告须承担3%的赔偿。昨天,原告方委托人告诉记者,业主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一定瑕疵。
据了解,水岸蓝桥的退房人大多是2004年底在上海楼市巅峰时预购的,当时买价在9000元/平方米至14200元/平方米之间,2005年水岸蓝桥出现明显降价。不愿承担损失的业主们根据购房合同补充条款提出诉讼,该条款第三条规定:“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3%,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昨天,本次起诉的89位业主的共同委托人杜跃平律师告诉记者,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法院自解约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准许原告解除预售合同。也就是说,从去年1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约通知后,贷款发生的利息,应该与业主无关。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只是允许原告解除合同,却没有解除合同的日期,这样,小业主将不得不承担近10个月的利息损失。此外,判决书规定,开发商在原告还清银行贷款的当日,扣除3%的赔偿之后,将其余的款项还给业主。杜律师表示,按此判决,在业主还清所有的贷款之前,该判决就无法生效,但业主现在并没有能力一下还清贷款。正常的流程应该是,开发商应该协助业主,还清银行的贷款,然后把扣除总房款3%的赔偿后的首付款,返还给业主。据了解,此次诉讼是由89个业主组成的群体性诉讼案件,9月11日胜诉的是1号委托人,其余88个业主的诉讼将在9月底全部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