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之际,员工为了表明自己没有盗窃工厂财物,当场脱衣以示清白。记者昨日(18日)获悉,员工廖先生将厂方告上法庭,认为厂方损害自己名誉权,索赔50000元,近日,东莞中院二审驳回诉讼请求,认为企业没有强迫廖先生脱衣,故未构成名誉侵权。
员工厂方诬我偷窃且要搜身
据东莞市中院查明,大岭山某电器厂是“三来一补”企业,廖先生原为该企业设施科高级主任。
2004年2月28日,大岭山某电器厂向廖先生发出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本厂与您于2003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4年3月31日期满。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本厂决定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现特提前32天通知您,请您于合同期满的本厂下一个工作日即2004年4月1日上午到总务部办理离职手续,工资计算至合同期满日止,逾期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当日下午,廖先生在办公室收拾个人物品时与总务主管王某华发生摩擦,该厂员工立即报警。16时10分,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大岭山派出所派出民警带两名治安员赶到现场,见到警察后,廖先生开始撕扯资料,并采取过激方法,脱下衣服试图证明自己没有偷公司财产,并欲继续脱裤,后被民警制止。整个过程持续一个多小时,当时有近百人聚集围观。
事后,廖先生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某华怀疑其偷窃工厂财物,命令员工搜身,廖先生为证明自己的清白,遂脱掉衣服,王某华的行为致使廖名誉受损,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工作和生活无法正常。请求法院判令大岭山某电器厂、王某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南方都市报》等报纸刊登致歉内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厂方只要求留下工厂财物
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大岭山某电器厂只是要求将属于工厂的财物留下,并没有当众散布廖先生偷窃财物的言语,更没有强制搜身的行为,廖先生是在警察到场处理纠纷时不听劝阻才把衣服脱掉,并非厂方的强迫所致。因此,大岭山某电器和王某华主观上没有过错,大岭山某电器厂和王某华当时处理纠纷的行为与廖先生脱衣服的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因此驳回廖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廖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王某华当众侮辱他“偷窃公司财物并藏在怀中”,致使其被围观达2小时,他为证实清白才被迫脱衣,因此,大岭山某电器厂及王某华的过错是明显的,已直接侵害他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东莞中院受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乔建 通讯员王创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