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主要为商业界服务的纠纷解决平台,仲裁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目前,世界五百强企业的合同纠纷九成以上都是通过仲裁解决
我市组建仲裁机构以来,受理各类案件总标的额近四十亿元,为国家挽回损失二点三亿元
水母网9月19日讯公正快捷,专家断案,仲裁制度以其专业性强和注重调解的优势,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走过10年路程的烟台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各类案件4000余起,总标的额近40亿元,年仲裁纠纷从初期的几十起发展到现在的近千起;仲裁工作各项业务指标上升到全省第三位,在全国名列第18位,为国家挽回损失2.3亿元。
仲裁,作为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且与国际接轨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
专家断案
“骨头案”两小时解决
表面看这是一起常见的工程款纠纷,但也是一桩非常棘手的“骨头案”。
港池疏浚,是一项专业性强的水下作业工程项目。2000年6月20日,我市某工程公司就承揽了这样一项工程,标的额高达219万多元。合同中规定该公司“按旬向甲方报送施工进度报表,甲方审核后,在3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由于工程提前完成,工期较短,该公司未按约定向对方“按旬报送工程进度报表”,也未请求支付工程款。工程期间,只请省外某航道局对工程进行了测量,共完成土方18.196万立方米。不料甲方以其违背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实际工程量为由,拒付其余工程款。双方为此协商过多次未果。2001年12月10日,该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烟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对方偿还工程款219万多元及延期付款滞纳金24.8万元。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实际工程量的认定。但挖出的土方当时都被运到了四面八方,无法丈量,而港池工程的鉴定只有专业技术强的相应机构才能鉴定。最重要的是,港池疏浚工程非同陆地工程,随着海水不断冲刷,港池也随时不断淤积,如何鉴定出原有的实际工程?
为了不办成一桩“马拉松式”仲裁案,2002年1月16日,按照仲裁规则,仲裁委主任指定海事海商方面的专家于斌作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3位海事海商专家一看此案,便判断出此案只宜调解,不宜裁决。为此,仲裁员们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台下”、“台上”均对他们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讲清说透是与非。终于,双方当事人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变抗辩为协商,自觉做到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地解决争端。
双方的让步,使这一“骨头案”得到了解决。仲裁委开庭审理至结案不到2小时,双方就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支付该工程公司工程款共计200万元人民币,仲裁费用双方各承担二分之一。
专家声音
烟台仲裁委副主任、秘书长张维亮:“专业、廉洁、高效的仲裁员队伍是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10年来,烟台仲裁委员会从社会各界、不同领域聘任了各个司法领域的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经贸专家等200多人担任仲裁员,充分体现了“专家断案”的特点。对仲裁员,进行不定期的职业道德和办案程序培训,有效地保证了仲裁案件的依法办理和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正快捷
“无效合同”及时终止
受理仲裁案件,判定双方责任的依据是合同条款,因而合同的有效性与否是决定双方责任的首要条件。
2002年,我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五层商品住宅楼一栋(期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公司付款50万元给乙公司做前期准备,之后随施工进度,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款项,乙公司负责办理开工前的一切手续”。合同还就阶段施工进度、期限、付款要求、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当天,甲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由于乙公司逾期未完成合同义务,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补充合同》,但乙公司逾期仍未完成合同义务。
于是,甲公司向烟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终止购房合同的履行,乙公司返还购房预付款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涉案标的额较大,双方当事人矛盾极大,相互对峙,大有一触即发之势,烟台仲裁委员会立即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
经过多方查证,这起纠纷案件很快就水落石出。乙公司作为商品房开发商,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和《补充合同》时,未取得该栋楼占用土地使用权证书、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系列证书,不具备该栋商品住宅楼预售条件,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承担因合同无效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专家声音
烟台仲裁委员会处长侯发明:“公正快捷的审理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是仲裁的优势。随着市场经济的高节奏,人们解决纠纷更追求高效率、低成本,同时希望对一些商业行为保守秘密,而现行的仲裁制度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而且仲裁的“一裁终局”又让人省时省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约不守
违约者承担责任
2001年6月23日,某科研所作为技术转让方与某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方提供全套技术资料及涂料配方,合同生效10日内派人指导生产,帮助其制造、安装调试出不同型号的2台样机,直到对方技术人员掌握关键技术为止。受让方必须支付入门费并从7月1日起按销售额的12%给转让方提成。”
9月29日,受让方书面通知,收到图纸且已制造出1台样机,另一型号的样机制造时间另行通知。来年3月18日,受让方表示,入门费和销售额提成将于年底前支付完。后来,转让方以对方未支付入门费及销售提成,多次催款却一拖再拖为由,向烟台仲裁委申请仲裁。而受让方答辩称,2台样机未完成,转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仲裁委仲裁认定,转让方只提供了一种型号的技术资料,并制造、安装调试出了样机,未能按期履行另一型号的有关技术资料的原因是,受让方通知“制造时间另行通知”,而非转让方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入门费和按12%的销售额比例提成,受让方没有履行“付款计划”的承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专家声音
烟台仲裁委副主任、秘书长张维亮:“发挥仲裁制度专家断案并注重调解的特点,对一些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能够又快又好地解决,是仲裁的又一大特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利益的多元化使发生纠纷的概率增大,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里,解决市场经济主体间纠纷首选渠道是仲裁,世界500强企业的合同纠纷90%以上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 记者刘新国实习生 黄恒
仲裁机构受理纠纷范围
记者从烟台仲裁委获悉,依据《仲裁法》的规定,烟台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劳动合同、农村集体承包合同,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具体的纠纷受理范围是:
经济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贷、租赁、融资租赁、加工承揽、运输、保管、仓储、保险、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等,以及其他合同纠纷;
技术合同纠纷: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商标许可证使用、专利使用许可证合同纠纷;
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转让、租赁合同及各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合同纠纷;
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包括涉外买卖、委托买卖、运输、技术转让、租赁、保险、合资合作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海事、海商合同纠纷;
民事合同纠纷:包括民间借贷、个人合伙等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财产侵权、其他非合同纠纷。 记者 刘新国
名词解释
“一裁终局”为纠纷处理缩短时间
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仲裁的基本涵义是,当事人双方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程序组成仲裁庭,查明争议事实,依法调节或裁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体现当事人自主意愿。是否仲裁,由哪个机构仲裁,由哪个仲裁员仲裁,仲裁中有关程序的取舍,均可由争议双方自主协商决定,是市场主体自主权利的扩展。2、仲裁不公开进行,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3、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程序简便快捷,纠纷解决成本低。4、具有较强的国际性,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涉外仲裁裁决可在《纽约公约》得到承认和顺利执行。
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制度既能为参与仲裁的当事人节约经济和时间成本,又能使恶意违约的对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上诉、申诉等手段制造诉累,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新国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