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通讯员宋国梵记者朱国荣报道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10月1日起,凡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沪从事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其本人或拟聘用单位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才可在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近年来,本市国际医学交流活动日趋增多,国外医师应邀、应聘来沪短期行医的大幅上升。据不完全统计显示,仅去年至今,已达420余人次。今后申请外国医师来沪短期行医注册,须提交各类相关材料及证明。外国医师来沪申报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卫生监督所,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承担受理前的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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