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有所提高。省民政厅、财政厅上周联合决定,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我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增加对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 在乡复员军人在各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增加240元补助,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加450元(含中央标准240元)补助。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的老党员,按民政部、财政部通知规定,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生活补贴。
同时调整建国前城乡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建国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补贴120元。
(记者陈文龙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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