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8月,西藏军区某部政委收到了一封士官来信,信中写道:“政委,我鼓起勇气给您写这封信。我是一名32岁的四级士官,经历了多次恋爱失败后终于结婚。可现在,我的婚姻又出现了裂痕。新婚的家属来队已经半个月,团里的士官公寓还腾不出空房间来,虽然我提前一个月就递交了申请。 家属为这事和我吵了3次架,说来看我却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今天一气之下回内地了。政委,据我了解,士官公寓并不是没有房间,只是不少房间被占用或挪用了。比如一楼的10个房间,3间被新建的团史馆挪用,1间不知被哪个部门用作储藏室,3间被机关借调的干部住着,两间被去基层任职的机关干部家属住着,还剩下1间,家具不全了,门也锁不上……我在想,是不是咱们的士官公寓太‘豪华’了,所以大家都想来住?真是这样的话,我们宁愿部队修一幢不那么好却能真正让士官住的公寓。”
士官公寓是否真的存在这样的情况?近日,笔者在该部进行了调查。
22%的士官公寓被占用挪用
2004年底,该部修建了两栋士官公寓,共54套住房,截至今年8月,该部共有已婚士官173人,即士官公寓可供1/3的已婚士官家属同时来队居住。即使在士官家属来队的高峰期,这些房间也足够使用。
然而,从调查情况看,54套住房有5套被机关借调干部和外出任职的干部家属占用,7套分别被挪用作团史室、机关的储藏室、档案室和器材室等,被占用和挪用的住房占士官公寓住房的22%。除去因为失修等原因暂时无法入住的5套住房外,目前,士官公寓可真正供士官入住的住房只有37套。
今年7月1日,青藏铁路全线通车。8月,该部共有46名士官家属来队,创历年最高。来队家属中,有39名家属与士官一起住进了士官公寓,其中4对士官夫妇在两套住房中合住;另外有3名家属不得不到市区租住旅馆,还有4名家属住在营区的老乡家里。也就是说,有15%的士官无法和来队家属在士官公寓“团圆”。
士官公寓缘何被占用挪用
笔者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士官公寓之所以出现占用和挪用现象,原因在于一些干部的思想认识和士官公寓的使用管理都存在“模糊地带”。
一是为兵服务的意识不强,造成士官公寓使用管理的随意性较大。在调查中有一部分人认为:士官家属来队的高峰就那么一段时间,其他时间公寓空着也是浪费,解决一下借调干部的住房问题或者挪作他用可以充分利用“资源”;还有人认为,占用和挪用几间士官公寓不是什么大事,没必要小题大做。这些看法反映出不少干部对士官公寓的认识还存在误区。毋庸置疑,士官公寓是士官普遍关心的事,是关系到士官切身利益的事,而正是一些干部的模糊认识,造成了士官公寓使用管理的随意性:当面临营房紧张等问题时,士官公寓往往成为协调矛盾的“缓冲口”。
二是插手士官公寓的部门多,造成使用管理的混乱。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涉及士官公寓管理、保障和监督的机关各部门,由于营房紧缺、部门利益或人情等种种原因,经常插手士官公寓的住房分配,造成使用管理的混乱。
三是士官公寓入住的流动性大,容易形成管理的漏洞。士官家属来队虽有一定的高峰期,但随时、短期仍是士官家属来队的主要特点,加上条令对士官家属来队有时间限制,家属也经常因部队执行任务等原因提前离队,士官公寓入住的流动性很大。这种流动性和不确定性给占用、挪用士官公寓提供了很多机会,形成了管理的漏洞。
如何保证士官公寓“专房专用”
士官公寓如何才能“专房专用”?在调查中,一些官兵的思考和提议颇有建设意义。
政委李却培认为,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是基础:“不牢固树立‘基层至上,士兵第一’的观念,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士官公寓存在的问题。思想决定行动,只有强化各级领导和干部为兵服务的意识,从兵的角度考虑问题,真正认识到士兵利益无小事,才能为解决士官公寓这些关系士兵切身利益的问题扫清思想障碍。也只有从思想上重视,才会想方设法寻求解决之道。”
部队长杨建雄说:“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应按照总部规定,制定出台有关士官公寓管理的切实有效的规定,并严格执行。对士官公寓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士官申请入住逐级审批,由机关统一协调;士官入住和退出时严格登记,并对入住情况进行公示;由相关部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等等。当然,除此之外我们还应看到,士官公寓被占用、挪用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现象,它还和干部超编借调现象突出、部队营房紧张等问题相关。部队只有从长远出发,统筹解决各方面的矛盾,整体协调发展,士官公寓的问题才能得到彻底解决。”
士官谢鹏建议:“部队可以让士官充分参与对士官公寓管理的监督,使士官有顺畅的渠道反映士官公寓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士官战友也要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珍惜自己的主体地位,善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西藏军区某部 傅文豪
链接
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
经中央军委批准,2003年2月27日由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以下几条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以下简称士官家属住房),是指士官所在团(含独立营)以上单位,用于保障本单位已婚士官配偶临时来队探亲住用的周转用房。
第十六条:士官家属住房主要保障已婚士官配偶按规定临时来队探亲住用,不得长期占用和安排其他人员居住。第十七条:士官家属住房纳入公寓区住房管理渠道统一管理。各住用单位应当加强士官家属住房的使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管理规定,科学安排,合理住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