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9-20 7:01:03 晨报讯 (于文明记者李光)身为某银行营业所主管会计,周某为帮朋友完成吸蓄任务,从本单位挪出51万元公款,以假名陈某私存在朋友所在银行营业所,约定存款利息归其所有。帮朋友完成任务后,周某将其中40万元仍以假名存回本所,将其余11万元再次借给他人。 事发后,周某只因挪用公款1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其利用51万元公款赢私利的事被其侥幸逃过。今年3月,周某的余罪暴露出来,周某几经考虑后主动自首。日前,周某再次获刑3年。
周某曾担任某银行位于瓦房店市谢屯营业所的主管会计,与该银行位于瓦房店市交流岛营业所的主管会计王英富(化名)一直有交情。1995年11月份,王英富觉得当年的吸蓄指标不太好完成,便找周某帮忙,随后周某从本单位挪出公款51万元,以陈某的名字私存进王英富所在营业所。第二年3月份,王英富吸蓄指标完成后,周某将这笔公款中的40万元转存到自己所在的谢屯营业所,储户名字仍然是陈某,又将另外11万元转手借给他人。
1999年6月,周某的挪用公款的行为“东窗事发”,上级银行根据群众举报开始调查此事。周某自知已经触犯法律,不仅把署名陈某的个人存款单交给组织,而且千万百计将被其擅自挪用的11万元公款退回。随后,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开始介入此案,经过侦查,以周某涉嫌挪用11万元公款将其依法逮捕。2000年12月25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两年。
今年3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根据线索反映,当年,周某在为帮王英富将公款私存时,两人私下约定将存款全部利息归给周某。1996年3月22日,王英富在交流岛营业所给所谓的储户陈某办理销户手续,将利息4000余元人民币亲自交到周某手里,后全部被周某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因此,这笔公款使用的性质开始出现变化,罪与非罪之间的界线趋于明显。检察机关再度派出人员调查深挖,发现周某除挪用公款11万元之外,确实曾利用51万元公款谋取过私利,而且周某的余罪尚未受到处罚,准备再度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月8日,周某经过一番考虑,认为余罪终归是自己的一块“心病”,这么多年来,只要一有点风声,自己便觉得心惊胆战,索性下定决心,自己主动来到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鉴于其认罪表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决定对他从轻处罚。近日,周某再度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