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9日讯《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19日,省建设厅组织全省建设系统在哈尔滨市召开专题会议,宣传贯彻新条例,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新条例是在我省1993年颁布实施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为了解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产生质量问题的房屋互相推卸责任、踢皮球,新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法律依据,即在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新条例还把一户一验的分户验收写进法规当中进行约束:建设单位申请备案时,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控制,除了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新条例还将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列为质量责任主体。(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