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离厦门
早报讯(记者林泽贵)今后,凡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离厦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承租能力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更名。厦门市政府昨公布关于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进一步加强对直管公房租赁行为的管理。
根据意见,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离厦门市的,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承租能力的配偶、子女、父母经协商一致可按顺序申请更名。顺序在后的更名人应征得同一顺序之前其他成员的书面同意,更名后该房屋面积与更名人已享受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含已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合并计算。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配偶、子女、父母的承租人,可由其监护人代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后,房屋收回。
由单位调配的直管公有住房,持本单位有效证明,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可申请更名。单位承租的直管非住宅房屋1990年前改为由职工居住的,由单位申请可更名为由职工承租居住。经法院判决或夫妻双方因离婚由法院等部门调解需更名的,依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更名。
如果承租人死亡后,因家庭纠纷无法确定承租人的,可暂以其现实际居住使用的家庭成员签订借住合同,待家庭成员协商后再办理更名。承租人死亡后,房屋由其外地户籍的配偶及子女居住使用,其配偶及子女在厦无其他住房的,可由实际居住使用的配偶及子女签订借住合同继续居住使用,待取得本市户籍后可办理更名。承租人死亡后其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更名给他人的,其配偶仍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签订借住合同的,按原租金标准计租;遇房屋拆迁不予安置,但拆迁安置的房屋可继续由其借住。因服兵役、上学、外派或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厦门市的,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相关单位有效证明可给予签订租赁合同。同一人租赁合同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相符的,凭有效证明经确认后给予更正。因房屋拆迁调整住房原因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凭拆迁安置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给予签订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