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联合报》昨日刊登评论文章说,台湾高检署在九月七日声称已将陈水扁夫妇列为“潜在性被告”后,迄今连一点声息都没有。但是,市井却盛传:陈水扁夫妇已委请律师,并已开始与高检署及承办检察官进行联系。此说是否属实,高检署方面有必要向社会澄清。
文章认为,最令人玩味的是,在检察官谕知陈氏夫妇可委请律师时,均被拒绝。陈水扁是学法律的,他当然知道,如果他委请了律师,不啻即承认自己是被告,所以拒绝。
文章说,侦查不公开,是指不宜公开侦讯内容,但绝不是对侦查程序亦讳莫如深。过去,检方因太百案侦讯吴淑珍,及此番因“国务机要费”案侦讯陈氏夫妇,一开始皆未予公开,实非适当。
如果陈水扁夫妇请了律师,台湾“总统府”及检方均不公布,只会加重社会猜疑,岂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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