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9月20日讯:
《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即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19日下午,省公安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省交警总队总队长郭爱生等负责人对《处罚规定》进行解读。
处罚标准在全国属于中等偏下
《处罚规定》是海南省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处罚规定》设定的处罚标准在全国属于中等偏下,与现在正在执行的标准基本相近,总体上有所下调,主要体现在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都调低了处罚的标准。这主要考虑到海南省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对一般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宜过高,不应超出违法行为人的普遍经济承受能力。
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危害性极大行为加重处罚力度
《处罚规定》对那些危害性极大、容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影响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则加重了处罚的力度。几年来,全省平均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约500人左右,直接财产损失上千万元,在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法驾车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别占交通事故总数及死亡总人数的91.35%和91.75%。因此,《处罚规定》对那些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设定比较高的处罚标准,如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拼装、报废车上路,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等。
“小过错”罚不罚视情况而定
《处罚规定》对于处50元以下罚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都设定了警告或者罚款两种处罚。如行人在有人行横道的情况下,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可处警告或10元罚款。那么,罚与不罚的尺度应该如何掌握呢?省交警总队秩序科负责人解释说,这种情况由路面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者当时的违法情形,以及当时对道路状况的影响来决定。
交通协管员无权罚款
在海口市,不少人曾遭遇被交通协管员索要罚款的情况,他们拿着罚款票据,理由十足。省交警总队秩序科负责人昨天明确指出,交通协管员只是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并没有执法主体资格,虽然一些交通协管员持的是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但他们不能单独执法,无权进行处罚。《处罚规定》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决定。”因此,交通协管员对他人罚款,自己就已违法。(黄晓华、宋洪涛)(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