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9月20日讯:
记者从海南省公安厅9月19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倍受关注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海南省为什么要颁布实施《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活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已成为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党和人民政府形象,关系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大事。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最近几年,全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60万起左右,造成死亡的人数在10万人左右,而海南省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在500人左右,数字触目惊心。有法律的规范,才有安全的保障。
海南省公安厅表示,之所以颁布实施《处罚规定》,主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而各地经济、人口、道路状况及发展趋势并不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中,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的规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制定出台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于是,符合海南省实际的《处罚规定》应运而生。
《处罚规定》是海南省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它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立法理念,遵循了安全、有序、畅通的立法目的,坚持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归纳和总结了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增强了操作性。它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进一步规范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安交警部门及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以及维护海南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构建和谐海南必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二、《处罚规定》下调罚款标准,遏制交警执法的随意性
《处罚规定》共有36条,针对性较强,在立法上体现了依法行政、人性化管理的理念。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严格遵循上位法精神,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坚持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规定》对于处50元以下罚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都设定了警告或者罚款两种处罚,同时,《处罚规定》明确指出公安交警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给予5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是给予警告还是罚款,由公安交警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决定,对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违法行为,则是由公安交警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来执行。
第二,内容充实,涵义丰富,操作性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共有447种,而《处罚规定》只对316种比较常见的、对交通安全影响比较大的违法行为采取一一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对于《处罚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131种违法行为,全部按照《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也就是:对行人、乘车人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这样不仅缩小了篇幅,内容却更实,操作性更强。
第三,《处罚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有权对交通警察违法执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等。
第四,坚持了从实际出发,符合海南省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制定处罚标准时,充分结合了海南经济发展水平,区别不同类型,制定了具体的罚款处罚标准:一是对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罚款只设定10元和30元两个标准;二是对非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罚款只设定了20元和40元两个标准;三是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除少数情节轻微以口头警告教育为主,影响道路通行时可罚款20元的行为外,主要设定了罚款50元、100元、200元三个处罚标准;四是对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设定了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等标准;五是对运输单位所属车辆违反规定严重超载经处罚不改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4000元罚款。确定这样具体的处罚标准,客观上限制了公安交警部门和执法民警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促进公安交警部门及交通警察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从而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处罚规定》实行“重罪重罚”,针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等违法行为
《处罚规定》设定的处罚标准在全国属于中等偏下,与现在正在执行的标准基本相近,总体上有所下调,主要体现在对一般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都调低了处罚的标准。但《处罚规定》对那些危害性极大、容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影响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则加重了处罚的力度,这符合海南省经济发展的实际和道路交通管理的现状。
在规定罚款数额时,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考虑到海南省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对一般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宜过高,不应超出违法行为人的普遍经济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考虑到海南省目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几年来,全省平均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大约500人左右,直接财产损失上千万元,在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违法驾车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分别占交通事故总数及死亡总人数的91.35%和91.75%。因此,《处罚规定》对那些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设定比较高的处罚标准,如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拚装、报废车上路,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等,这将有利于促进海南省的道路交通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董三仁报道)(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