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0日电(记者刘浦泉、郝薇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日宣布,所有在京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标识标注将实行强制性管理。凡今年8月1日以后生产的供北京地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其标识标注必须符合北京市《烟花爆竹标识标注要求》强制性地方标准,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已于今年8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烟花爆竹标识标注要求》,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制订,对北京市允许销售、燃放的喷花类、吐珠类、组合烟花类、爆竹类、旋转类、线香类、造型玩具七类产品提出了必须标识标注的内容和要求。
按照这一标准要求,烟花爆竹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燃放安全区域、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和经销商名称与地址、燃放说明、警示语、建议零售价、销售地区等内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清晰、醒目、通俗易懂,不能含有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同类产品或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不能用虚假或易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图形方式介绍产品。
据了解,今年8月1日以前生产的仍在保质期内并允许在北京地区燃放的烟花爆竹,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允许继续销售、燃放。从2007年8月1日起,在北京地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全部符合这一强制性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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