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利益“驱动”这个检察院“为钱办案”?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9-21 1:15:22·来源: 新京报
9月20日《中国青年报》以《一个检察院的经济冲动》为题,报道了湖南怀化洪江区检察院受经济利益驱动收钱了案的新闻。 报道说,2004年4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成立调查组,调查了洪江区检察院办理的6起案件后认为,该院“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太深,为钱办案,办案为钱”,“违法办案的问题严重”。
应该说,在我国,公检法等司法执法部门不得受经济利益驱动,办金钱案,早已是一个制度性要求。早在1990年,财政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坚持罚没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彻底脱钩,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上交罚没收入中提留、退库或采取包干分成办法。此后,该通知多次被重申。
当然,有些人可能说,这个通知的年头也太长了,自己早就忘了,这也罢了。但不解的是,就在洪江区检察院自己的宣传栏上,就俨然张贴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九条卡死”规定: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由此看来,这其中的问题,显然就在于这个检察院自身藐视和践踏了相关的规定。
只是,值得一提并让人深思的是报道当中有这样一个细节:湖南省检察院在调查中证实,洪江区检察院对办案部门实行办案经费和奖励包干制度,其上缴财政的扣押款中有70%会被返回。这中间,反贪局可支配返回款的25%,其中局长、指导员、内勤占5%。据查实,2002年和2003年,该院共收缴扣押款250多万元。如果说,某些行为是因为某些个人偷偷干的,那这种个别性的问题在现实中不可能绝对避免,总会有个别人以身试法。但当某种行为俨然已经成为长期、半公开的制度性要求的时候,那么,这其中就确实有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了。
不难发现,近年来,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之所以会办金钱、关系案,扣除其中的个别性因素,其中存在一个关键的因素,还是在于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基层检察院的经费一直由地方财政保障。实际上,这个问题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内在性因素。因为在目前少数司法人员本身素质不高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不仅使检察人员在具体办案中容易受到地方领导、行政机关的各种干扰,而且由于办案经费需要地方财政保障,各种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就会屡禁不止。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避免类似情况,一方面固然需要各检察机关自身切实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但很重要的一条,恐怕还得改革目前的管理体制,让国家财政对司法机关给以直接的财政支持。实际上,早在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怀化洪江检察院的事例再次告诉我们,建立这一制度是多么地迫切。
江子骏(北京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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