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廊坊电(记者庞永力)辽宁籍老汉姜某在廊坊一个建筑工地做饭,不慎将右腿烫伤,花费2000余元,但其老板称,由于姜某已65岁,超过劳动法规定的退休年限,不能认定为工伤,仅象征性地给付了300元钱。
9月18日,右腿缠着绷带的老姜找到记者,讲述了他难以索赔的经历。 老姜今年65岁,独身的他没有晚辈和亲属照顾,只有自己出外打工。今年6月,他来到廊坊市,通过一个中介所找到在某建筑工地做饭的工作,8月25日早晨,他在工地厨房端开水,不慎将右腿烫伤。老姜到医院就医,总共花费2000余元。能走动后老姜找到老板,老板称,他的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不能按照工伤赔偿。老姜找到广阳区劳动部门,也被告知他已超出劳动法的保护范围。老姜又找到区信访办,被介绍到法院起诉,但法院认为他烫伤现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在老姜的奔波下,其老板给了他300元,但声明不是工伤赔偿,只是看他岁数大了私人给的。
记者就老姜的问题采访了廊坊市劳动局专业人士。据介绍,工伤认定必须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按劳动法规定,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工人身份满50周岁、干部身份满55周岁,即为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参照职工),已不具备劳动能力,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老姜已超出劳动法保护的范围。老姜与建筑工地属于劳务关系,维权应提起民事诉讼。记者了解到,劳动法是以保护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为主旨的,符合工伤基本要件后,只要劳动者不是犯罪、醉酒、自残或自杀,就能按规定得到赔偿,而民事诉讼则需责任划分、取证,赔偿的数额也不一。专业人士称,我国规定了退休年限,但由于现实原因,很多人退而难休,但又超出现行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如何更好地保护超龄工作人群的权益,需要法律、政策的磨合和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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