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6岁少年被控强奸41岁的妇女,法庭上却辩称自己反被强奸。因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受害者,大渡口区法院在昨日判决该少年犯强奸罪,加上他还犯有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承办法官称,南川人小刚今年16岁,早年辍学,后在大渡口区打工。 4月23日晚上11时许,钱花光了的小刚从该区建胜镇一游戏厅出来,正在闲逛时,看见一名40多岁的中年妇女独自行走。小刚跟踪她来到建胜镇四民村时,被该妇女发现。小刚上前卡住她脖子,喊“把钱全部交出来”,妇女立即将身上仅有的3元钱和一块手表交给他。小刚嫌钱少,将她拖到公厕搜身,分文未搜到,就将她强奸。临走时,他还喊她第二天放250元钱在厕所窗洞处,并不准报警。当小刚次日取钱时,被警方抓获。
法官介绍,法庭上小刚却辩解自己并没有强奸妇女,而是反被强奸,但他没有拿出证据。法官按常理认定小刚犯强奸罪,加上抢劫罪,决定数罪并罚。(涉及未成年人和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罗彬)
相关法律:强奸罪 猥亵罪
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猥亵罪: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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