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锦法记者李力)在婚姻继存期间,妻子利用伪造的结婚证,瞒着丈夫擅自违法公证,并将夫妻共有的房子变卖。事后,丈夫认为,公证处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这起自《公证法》实施以来,成都首例因公证机关过错引起的诉讼,昨(20)日在锦江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原告马良武诉称,2004年5月18日,成都蜀都公证处在自己既不知情,也未到场的情况下,未认真审查委托人身份,擅自违法公证。随后,本案第二被告庄云德,持该公证书以受托人名义将马良武所有的房屋以15.2万元卖给他人,所得房款均由马良武的妻子罗某保管。
马良武称,妻子罗某是和其姐夫假扮夫妻,利用在九眼桥购得的假结婚证,到公证处公证的。而公证处未认真审核两人的身份,便出具了公证书,给自己的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失。于是他将成都蜀都公证处、庄云德、妻子罗某以及罗某的姐夫告上法庭,索赔8万元。
成都蜀都公证处的代理人称,该公证处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主观上没有过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经了解,2004年7月,成都蜀都公证处在得知罗某是利用假结婚证办理的公证书后,作出了撤销该公证书的决定。罗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由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