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盈雁通讯员蔡学文)村委会花一年多时间都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缘何只用了三个月就顺利解决,并且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近日,该院检察长张斌告诉前来采访的记者:这得益于民行检察科的“和事老”们。
2004年9月,上门女婿韦某和妻子余某离婚,法院判决韦某获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差额款2.68万元。2006年1月23日,韦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理由为其在后两次建造小房屋时出钱出力,在分割财产时理应享有其中份额,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查证。
立案审查后,昆山市检察院民行科副科长张建兵仔细审查了案件事实,发现韦某曾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审法院在申诉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情况下,采信被申诉人证据,判决申诉人对后两次改造的小房屋的房产不享有份额,符合证据适用原则,且申诉人在申诉时提供的证据均不是原庭审结束后发现的新证据。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但这个案子不能简单处理。韦某是一名木匠,余家又的确是在韦某入赘后逐年翻造和添加房屋,照常理分析,韦某起码会出木工活,因此有权主张其中份额。所以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实体上确有瑕疵,但又不适合抗诉的案件。”分管检察长王炳华最终决定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培养可调性,是和解工作的前提。然而,在这之前,即使用水火不容来形容韦、余双方的对立也不为过:法院判决离婚后,在一次纠纷过程中,余某的家人将韦某左腿打断,引发新的刑事案件,余家应承担的7万余元医疗费用,韦某尚未拿到手;双方在协商离婚后,韦某以家产划分不清为由,将法院判给韦某的家具物品仍留在余家……为调和双方关系,村委会和镇政府一年来没少花心思,但效果不是很理想。张建兵说:“他们矛盾太深,我独自上门效果未必好。于是我请来韦某的姑父——一位有过政府工作经验的同志,我们一起去韦某的新住址,向他解释不能抗诉的理由及和解的好处。余某方面,我们也是请了村委会的同志一起前往,与其探讨和解的具体事宜。”就这样,张建兵前后7次下乡,每次都要在韦余两家分头跑。“双方一开始都不同意见面谈,我就充当使者,向双方传递和解信息。这不是自讨苦吃,每次有一丁点进展,我就跑得特别带劲,很有成就感。”张建兵说。
三个月之后,双方终于坐到了一起,达成了和解:韦某搬走留在余家的物品,余家另行一次性补偿韦某1.3万余元人民币。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后,在检察官的见证下,迅速履行了各自义务,至今相安无事。“我们专门的调解委员会都比不上你们,看来以后要多向你们讨教经验。”村委会负责人向检察官竖起了大拇指。
“我们主要针对一些存在程序违法,或者部分实体有瑕疵但又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建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和解虽然会导致我们工作量的上升,但实践证明后遗症很少,有利于稳定社会,促进和谐。整体看来,司法成本也是下降的。”张斌检察长告诉记者,昆山市检察院自2001年开展民行检察和解工作以来,在办结的所有执行和解案件中,和解标的大的达到60万元,小的也有3000元,除一起案件是分期履行完毕外,其余案件当事人均在和解协议书约定之日全部履行到位,无一反悔。今年该院已顺利办结5件执行和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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