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昨天宣布,所有在京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标识标注将实行强制性管理。凡今年8月1日以后生产的供北京地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燃放安全区域、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商和经销商名称与地址、燃放说明、警示语、建议零售价、销售地区等内容。
今年8月1日以前生产的仍在保质期内并允许在北京地区燃放的烟花爆竹,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允许继续销售、燃放。从2007年8月1日起,在北京地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全部符合这一强制性地方标准。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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