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家“法医门诊”昨开诊(图)
核心提示
“法医门诊”设立前:公安、检察、法院都设有司法鉴定机构,形成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局面,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合法性、公正性
“法医门诊”设立后:法医门诊完全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将为老百姓诉讼活动提供“关键证据”,必要时鉴定人还会出庭作证
目前,我省已有72个“民办”司法鉴定机构获行政批准,涉及法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18种鉴定业务
昨日上午10时,陕西省人民医院主楼东墙根下,一扇敞开的玻璃门前突然响起了鞭炮,在鞭炮声中,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书民揭下了玻璃墙上的红绸布,露出锃亮的铜牌,上面“法医门诊”四个字在阳光下闪耀。
陕西省首家“法医门诊”从此开诊了,在此坐诊的“法医”将独立为市民诉讼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医鉴定。
“诊断”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由原医院保安值班室改建的“法医门诊”看起来有些简陋,门宽两米多,门诊室不足10平方米,里面摆着几张凳子,两张办公桌,桌上只有一台电脑。此外,墙角还摆着一张医用检查床。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涉及到伤情鉴定一类情况,他们也会像医生那样,让当事人躺在检查床上,现场检查他们的伤情和相关身体情况。
工作人员说,他们会对当事人进行一系列繁复的医学检查、仪器检测,最后,像医生开出处方那样,为当事者开法医鉴定结论。当事人拿到这个法医鉴定结论,可以用于各种司法诉讼活动,比如当庭举证等,“我们出具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中,当事另一方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我们鉴定人会出庭作证。”
由业界精英独立“坐诊”
门诊室虽然简陋,但李书民表示,将在这里“坐诊”的“医生”几乎个个都是行业里的精英。记者查看了这里的执业人员简历表,发现大都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李书民还表示,除开这些专业技术人员,省医院的先进仪器设备也将为各项鉴定工作提供服务,两相结合,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但依法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极高的权威性。
据了解,服役于门诊的鉴定人员直属该鉴定机构,他们对鉴定机构负责,“所以,我们的工作性质与以往司法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完全不同,他们也要对鉴定机构负责,但他们还得听上级司法机关的话,而我们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等都跟司法机关没有关系,因此不需要考虑他们的‘态度’。”
法院、司法部门不得设鉴定机构
据悉,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司法鉴定体制混乱,公安、检察、法院都设有司法鉴定机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了改变这种状况,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施行,社会力量被正式允许进入司法鉴定领域开办司法鉴定机构。同时,《决定》还要求“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李书民透露,实际上,该“法医门诊”是社会力量组织开办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一种业务拓展形式,目前,我省已经批准的类似鉴定机构已经有72家,具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逾1200人,包括法医鉴定在内,共涉及18种鉴定业务,如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他还表示,目前社会力量开办的司法鉴定机构已经可以基本满足老百姓对司法鉴定的需求。
昨日,省公安厅、省高院等司法机关相关领导也出席了法医门诊的揭牌仪式。
聚焦
“法医门诊”五大焦点问题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作为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完全由社会力量组织开办司法鉴定机构,其“法医门诊”是否能真正形成对既有司法鉴定体制的强力冲击,是否能真正服务于民,老百姓从一开始就给予高度关注。
焦点一:“民办”司法鉴定机构是否真正保持独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6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可见,鉴定机构的资金、人力全部来自社会,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没有条件对其独立开展业务进行制约。
陕西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秘书长刘继路表示,鉴定机构必须坚持独立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
焦点二:谁来监督“民办”司法鉴定机构?
陕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一负责人表示,除了行业自律外,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在诉讼当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司法行政部门也将依法对其作出相关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登记。
刘继路还表示,老百姓遇鉴定机构违规操作,还可直接向行业协会进行投诉举报。
焦点三:“陈案”是否可以申请复鉴,鉴定结论法律效力如何?
对于已往司法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对当时由司法机关所属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前往“民办”鉴定机构委托办理复鉴。作为一种鉴定结论,它具有法律效力,但法院在是否采信时,具有一定的裁量权。有关人士透露,涉及这类问题,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将直接影响法官的判断。
焦点四:在原司法机关所属鉴定机构未完全“退伍”前,老百姓在新旧鉴定机构之间应如何进行选择?
《决定》要求: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但由于全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仍处初级阶段,原公、检、法部门自设鉴定机构仍未完全解散。对此,老百姓涉及司法鉴定业务时,可以基于公信力等判断,自由选择鉴定机构。
焦点五:“法医门诊”如何收费?是否有相关优惠措施?
陕西省人民医院法律顾问张航表示,作为社会力量组织开办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其“法医门诊”的收费标准完全经由物价部门制定后执行,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特殊群体,比如经济条件极差者的优惠措施,但是,作为服务于民的机构,对于经济状况不好的求助者,会自主进行一定减免。
反应
喜 方便老百姓
盼 真正保持公正
社会力量开办司法鉴定机构并进行“法医门诊”业务拓展,这一现象在陕西一经出现,立即引起各方关注并产生不同反应。
省司法厅副厅长李书民昨日在揭牌仪式上讲话说,鉴定结论作为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无论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还是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希望每一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都能公正、独立鉴定,真正服务于民。”
作为我省法院系统代表之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会者对“法医门诊”的出现寄予厚望,表示今后在司法活动中将更多与“法医门诊”等社会力量开办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合作,并更多支持其工作。
省公安厅刑侦局吴汉源处长表示,“法医门诊”是一种很好的形式,同时,我省公安系统的鉴定机构在没有完全退出之前,仍将为老百姓提供服务。
西安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表示,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开办司法鉴定机构,这丰富了鉴定渠道,更方便了老百姓进行鉴定等司法活动。
作为一名普通市民,西安市南郊王梅女士说,社会力量开办鉴定机构,显然对老百姓是一件好事,但前提是他们真正社会化,真正保持公正、独立鉴定,“我们最担心的就是在走过场,跟以前没有什么区别,此外,还怕行业自律不够,滋生行业腐败,到时受害的就全是老百姓了。”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 康正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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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重复鉴定影响司法公正
■湖南女教师黄静离奇死亡案中出现的怪现象引起媒体广泛关注:5个隶属于不同部门的司法鉴定机构竟然作出完全不同的鉴定结果,鉴定结果的混乱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强烈质疑和不满。近年来,类似有关司法鉴定结果争议的报道也不断见诸媒体。———据《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
■法院依据“轻伤”鉴定判处一起伤害案的肇事者有期徒刑1年,赔偿1万余元。但受害人认为自己属“重伤”,法院判赔太少、量刑太轻,于是踏上了近3年的伤情鉴定路,其间耗资3万余元,但几家决定伤害程度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却分别出现轻伤、轻伤(偏重)、重伤三种认定结果。———据《华商报》6月5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