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政策促进户籍失业人员就业
失业青年见习补贴650元/月
本报讯 失业青年见习每月可获650元补贴,困难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可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社保补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含3年)失业人员也可申请每人每月300元社保补贴,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总额最高达20万元。 昨日,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九大政策,户籍失业人员将获得更多就业扶持和援助。
这9项政策的出台,标志深圳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进入实施阶段。市劳动保障局助理巡视员蔡焕行解释,深圳2003年公布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止,但深圳面临的就业再就业问题仍十分突出,需要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新公布的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分三大方面:在就业扶持方面,《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是一个新的政策文件,规定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必须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荐等一系列服务。在就业援助方面,加大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增加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等。在就业促进方面,修改了《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增加了关于开展青年职业见习的文件。
■九大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如何认定
凡已办理失业登记、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未缴纳社会保险(宝安、龙岗两区农转居人员由原股份公司代交社会保险的不受此条件限制)、求职登记时间在3个月以上并愿意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的深圳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2)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3)夫妻双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且双方均进行了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5)需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
其他“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推荐就业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但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不再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从认定之日起连续两次未主动到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接受就业指导的;(2)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未就业的;(3)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后,本人无正当理由辞工的;(4)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5)认定后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又续缴社会保险的;(6)因夫妻双失业给予认定后,一方已实现就业,另一方如不符合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或一方有上述5种情况之一的,夫妻双方不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摘自《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招就业困难人员有奖
为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将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奖励金和补贴: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用奖励金;对被企业招聘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其中,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支付;其余部分用于支付被招用人员岗位补贴。
(3)符合减免税收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非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且最高额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4)企业到就业服务机构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年满3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招用奖励金。
下列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不予支付奖励金及补贴:
(1)家政服务(含钟点工);(2)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3)工作(服务)地点不在本市范围内的;(4)其他无固定薪金的、无固定工作地点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的或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中层以上管理者不列入支付奖励金、补贴的对象。
——摘自《关于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支付奖励金和补贴的通知》
灵活就业可获社保补贴
凡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属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雇主及其雇用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灵活就业岗位,包括工作地点、服务地点或服务对象均在本市范围内的临时性工作岗位及以个人技能独立提供自雇服务的工作岗位。
——摘自《关于对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临近退休发放社保补贴
凡持有本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的有效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含3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计算)且自愿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均可申请。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发放至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摘自《关于对临近退休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介推荐就业也有补贴
凡经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推荐,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推荐机构补贴;被推荐人员是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机构补贴。
——摘自《关于对相关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给予补贴的通知》
参加培训补贴培训费
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给予补贴的技能培训。参加技能培训应全额预交培训费用,失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的,鉴定考核费用补贴100%,培训费用补贴预交额的70%;实现就业后,补贴剩余的30%培训费用。一年内未能再就业的,剩余培训费用不予补贴。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因故未能取得规定的相应证书,但理论或实操单科合格且未办就业登记手续的,培训鉴定费用不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参加鉴定类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和生活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
——摘自《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青年见习补贴生活费
凡是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6—25周岁,身体健康,应届毕业生或已在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见习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青年,均可申请参加见习培训,见习培训期间由政府支付每月650元的生活补贴及购买综合保险。另给予企业每人每月200元的管理费补贴。
——摘自《关于开展青年见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主创业培训政府补贴
失业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须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办理,报名时应向创业培训机构预交30%的培训费,培训合格一年内创业成功的,可以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预交的培训费。其余70%培训费由创业培训机构向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摘自《关于加强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再就业小额贷款额度提高
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自谋职业证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失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
2.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偿还全部本息,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人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要第二次贷款的。
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个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合伙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按人均3万元的标准累加,如果创业项目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达到3人或以上的,按合伙人人均4万元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从事个体经营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创业项目规模和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数量确定贷款额度,招用2人以上5人以下的,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招用5人及以上的,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
——摘自《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责任编辑:韩美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