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最低工资标准本月上调
本报讯(记者肖建实习生潘心悦)本月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根据昨日发布的全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最低工资标准仍分为4档,其中月最低工资最高档为580元,较此前标准增加130元;最低档为400元,上调120元。 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档,从本月起开始执行。
我省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4年发布的,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80元、340元、400元、4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3.1元、3.7元、4.3元、4.9元。此次上调后,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400元、450元、510元、580元,各档比原来增加110—130元,上调幅度在27.5%—42.9%之间,平均上调幅度为32.9%;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元、4.9元、5.6元、6.4元,各档比原来增加1.2—1.5元,上调幅度在30.2%—41.9%之间,平均上调幅度为33.8%。据悉,我省自实施《最低工资标准》11年来,已连续7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本次上调是历年来幅度最大的一次。
政策解读
最低工资规定适用范围
省劳动厅副厅长张列加说,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一定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依照执行。
最低工资不含加班工资
张列加说,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及用人单位为工人提供的食宿不能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张列加指出:“有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把加班费、津贴补助等纳入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违反规定的。”
试用期工资也要符合标准
张列加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在试用、熟练或见习期间,同样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其工资不得低于相应标准。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最低工资标准范围。
企业违规最高可罚2万元
张列加表示,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其补发差额。拒绝补发的,处以差额的1—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