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答疑专家: 庞世耀律师
王女士发来邮件咨询:2000年亲戚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我的名义用我的公积金卡、过期身份证、已购房屋收据在建行办理了公积金房屋抵押贷款30000元。时至今日因其不及时还贷,建行通知我本人,我才知晓此事。 一审判决我败诉,法院认定在2000年期间我的行为已属于行为委托代理,所以此公积金房屋抵押贷款成立。我想问一下,在身份证过期、没有我任何签字盖章、资金并未用于我的购房或修房,我也并未支取使用此笔资金的情况下,这个贷款合同是否成立?我这场官司能否打赢?
法律专家团成员、长丰律师事务所庞世耀律师解答:根据您所介绍的情况和公积金贷款办理的程序,我们认为:您有责任保管好您的身份证、公积金卡、已购房屋收据。除非偷窃,否则很难想象在您不知晓的情况下,谁能用这些证件和票据办理公积金贷款,同时也对您所购买的房屋设定了抵押权,且长达数年您竟然不知晓。即使是偷窃,您完全可以在被盗后及时发现并报警。如果您不能向法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身份证、公积金卡、已购房屋收据被盗,那么,您亲戚拿您的身份证、公积金卡、已购房屋收据向有关部门办理贷款,办理机构有合理理由相信您亲戚是您的代理人,这种情况法律上称表见代理。我们猜想,也可能正因为这个原因,法院认定在2000年期间您亲戚
的行为已属于代理您进行的行为,公积金房屋抵押贷款成立。这种认定我们认为是合理的。至于贷款资金被您亲戚挪用,您完全可以向您亲戚提起民事诉讼追讨。
官司的胜败取决于人民法院对事实和法律的认定,我们无权也无法进行预测。但是,我们善意地提醒您,一定要保管好您的身份证、银行卡及其他重要的财产证明,以防再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欺骗别人,也损害您的合法权益。
新报记者张敬
<责任编辑:孙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