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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9月21日电 市内五区和东陵、于洪区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220元提高到260元,增长幅度为18.18%。
农村居民低保也有所提高
9月20日,记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我市决定对现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与沈阳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达到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标准相匹配,让贫困群体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这次调整,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每月220元提高到260元,增长幅度为18.8%。其中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东陵区、于洪区调整为260元,浑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蒲河新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比照城区执行,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政府所在地调整为225元,三县一市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调整为195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东陵区、于洪区的保障标准由年人均1000元提高到1500元,浑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蒲河新城、棋盘山风景旅游开发区比照执行;苏家屯区、新城子区的保障标准由年人均1000元提高到1200元,三县一市的保障标准由年人均800元提高到1000元。
城市低保调整标准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农村低保调整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2006年9月底前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低保标准等重新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因调整标准要求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从现在开始可自行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要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后,在今年11月底前纳入保障范围,使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在2006年12月10日前按新标准领取到保障金。对于原有农村低保户和提高标准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户,从2006年10月起,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家庭收入评估,要求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可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要件,按规定工作程序,经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后,于2007年1月1日执行。
民政部门的咨询和监督电话为:23474599、23468725。
新闻背景
我市自1998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保障标准几经调整。1998年的保障标准为150元,1999年提高到195元,2001年提高到205元,2004年又提高到220元。低保的月人均救助额度也在不断提高,由最初的41元提高到现在的月人均106元。作者:李海英来源:沈阳日报 编辑: 朱丹钰 收藏本文国 内 国 际教 育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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