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开除员工的公告中称员工泄露公司秘密,骂其“吃里扒外,败类、畜牲”。该员工一怒之下,将该公司和在公告上签名的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告上法庭。记者昨日(20日)获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该员工1000元,作为精神抚慰金。
公告没公章但有中层签名
据法院审理查明,项军和陈化(均为化名)分别是东莞大朗某灯具公司的副总经理和工程部经理,龙×太则是该公司的采购部职员。
2005年7月2日,龙×太从该灯具公司人事科获得一份公告,公告内容为:“根据敌方提供情报,我厂从采购部捕获一只败类、畜牲龙×泰,吃里扒外,他提供我厂的灯图给邱鬼,本厂马上格杀勿论、开除,以示警惕”。公告上没有该灯具公司的公章,项军、陈化及公司内其他二十个人分别在“采购部签名栏”和“工程部签名栏”上签名,公告没有公开张贴。
愤怒的龙×太认为公司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于是向法院起诉公司和项军、陈化二人,要求该灯具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从人事科获得属公司行为
东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龙×太提供的开除公告虽然没有公司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名,但上面有项军和陈化的签名,而项军和陈化均担任公司经理的职务,且龙称该公告是从公司人事科得来的,故可以认定项军和陈化签发公告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灯具公司承担。
尽管开除公告没有张贴,但上面有二十二个人的签名,说明其已经在一定范围内的人群中传阅,造成龙×太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法院认定开除公告侵犯了龙×太的名誉权,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将龙×太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1000元。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灯具公司不服并上诉,认为开除公告没有总经理审批、盖章等程序,只是一些员工签名,不能认定为公司的职务行为。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关于公告是否由灯具公司作出的问题,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案涉公告是灯具公司作出的。在该公告中,虽然是称“龙×泰”而非龙×太,但灯具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另有一位叫“龙×泰”的员工,而泰与太同音,足以让人认为该“龙×泰”就是龙×太。
中院二审也认为,灯具公司使用了“败类、畜牲”等侮辱性的字眼,该公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传阅,使龙×太的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灯具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龙×太名誉权,原审判决判令灯具公司赔偿龙×太精神抚慰金1000元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记者乔建 王创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