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多媒体上报道,安徽的ST飞彩股改方案遭遇一片质疑声。其实,ST飞彩股改争议不过是中国资本市场欠缺法治的一个侧面而已。回头看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道路,无论是政策层面,还是具体到监管、运作方面,都过多掺合了“人”的因素而忽略了“法”的因素。
就ST飞彩股改方案而言,其并不复杂,可以被简单地描述为:转增资本,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先用资本公积金同比例转增资本,再由非流通股股东将其部分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然后所有股东再同比例减资弥补亏损。飞彩为什么同步实施“增资”、“减资”呢?其用意就是拿资本公积金去弥补亏损。“增资”与“减资”在功能上原本是互相抵消的。飞彩股份同步实施增、减程序,不可能带来资本规模的实质性变化。增资只不过是要转变资本公积金的性质,为减资补亏作铺垫,而减资无非就是用名义上表现为资本的资本公积金消灭公司账面上的经营亏损。一增一减,完成了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全过程,从而也使得企业亏损与资本公积金同时归于消失。然而,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关于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的规定,这种股改方案是违法的。虽然设局的人可能是想“绕着法律边缘走”,结果却是冲撞了法律。
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实质上是对资本的抽回,势必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上市公司的高管们尝试这个弥补亏损的办法,经营压力无疑大大减轻,为企业为股民谋效益的动力大大减小,其后果却是股民因此受害。如果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做法为后来的股改者仿效,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公平竞争机制必然遭到破坏,法律的权威必然受到挑战。众所周知,国务院推出股权分置改革,其精神是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而在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股改方案中,上述精神早已荡然无存了。
今天讲和谐,但资本市场不和谐的现象尤其多;今天讲法治,但资本市场恰恰是法治障碍最大的领域之一。资本市场法治化的步伐明显滞后。从1990年上交所和次年深交所开业到1999年《证券法》颁布之前,证券市场一直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只有1993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司法准备也严重不足,相应的违规行为都是由中国证监会查处,施以行政处罚,受损害的投资者不但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反而要替违规者支付罚款。1999年至2001年期间,上市公司丑闻迭出,银广厦、亿安科技、蓝田股份、ST郑百文、大庆联谊纷纷曝光,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要求所有下级法院暂停受理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理由是“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司法表现了明显的被动性。
资本市场要稳健发展,非法治别无出路。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盘棋,不应存在例外。如果要使资本市场不成为私权利受侵害的重灾区,关键是要让资本市场尽快走上法治轨道。我们要有远见,不能因小失大,毕竟,资本市场法治化是大计,和谐是根本目标。
(作者为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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