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 行政执法有失误责任人也要赔偿
法制网记者 秦力文
9月18日,记者到重庆市北碚区采访行政执法情况时注意到,交通、市容、城管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都对执法对象彬彬有礼,还向执法对象宣读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一名执法人员对记者说,“执法时有违法行为要自己赔钱,态度啷个(怎么)不好嘛!”
执法人员转变工作方式要从几年前的一次执法说起:2003年6月29日,重庆市北碚区为了保证重庆市花博会的顺利进行,对辖区内一些路边摊贩进行整顿。在整顿过程中,北碚区静观镇的市场执法人员与路边摊贩发生拉扯。混乱中,一名摊贩的脚部踝关节受伤,后这名商贩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这名摊贩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诸多费用加在一起多达五十余万元。
这笔费用最后由北碚区市政委员会和静观镇人民政府以各50%的比例共同赔偿。
钱是政府部门出了,可责任人怎么办?北碚区政府委托政府法制办研究这一问题,并拿出办法来。
“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的条款,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进行过错追究。”北碚区政府法制办粟登琳主任研究后认为,一方面由于这些条款是原则上的规定,如何具体实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这一地方性的规定涉及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政府部门没有这方面的权限,需要人大制定一个地方性的具体实施办法。
去年9月,区人大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实施办法(试行)》。北碚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段占清告诉记者,这个实施办法规定,给行政执法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也要负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办法,北碚区政府对静观镇执法过程中的责任人员进行了追偿。被执行人为7人,被追偿总额为7万余元。其中包括北碚区市政委员会和静观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法制网重庆9月20日电(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