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20日专电记者20日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自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明确14个重点地区
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将健全重点地区打击传销的联动机制。《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中,已明确将广西、广东、山东、河南等14个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省(区、市)列为重点地区,推动这些地区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将打击传销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尽快形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商务、教育、电信、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的打击传销联动机制。
严惩诱骗学生参与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以坚决取缔“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利用互联网形式的传销、诱骗学生参与传销以及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活动为重点,强化日常巡查,加强和改进执法调查手段,及时了解掌握信息,分析案情,摸清传销窝点、传销人员,掌握违法证据。严厉打击跨地域从事传销活动猖獗的传销组织,严惩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常住居所异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特别是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
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出租房屋给传销者或传销组织等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将被严惩。
根据《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各地要加强对房屋出租、暂住人口、公共场所的管理和日常巡查,加大对违法出租房屋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地、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领导不力要追究责任
在此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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