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田(资料图片)记者尚洪涛摄
中戏教师、著名演员李保田因演出合同纠纷状告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昨天一审宣判,被告时代春天公司向原告李保田支付酬金9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
2004年11月,时代春天公司与李保田签订合同,聘请李保田在30集电视连续剧《钦差大臣》中担任艺术总监,并出演“钱奎”一角,李保田每集酬金10万元,30集共计300万元。合同还约定,本剧最终集数如果超过30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本剧发行、播放、出版的任何一个版本总集数如果超过30集,应得到李保田的书面认可,超出部分时代春天公司应按约定的每集10万元向李保田支付酬金;未经李保田书面认可超出的集数,应按每集30万元向李保田支付酬金;李保田作为本剧艺术总监有最终审核权,用于提供给有关部门审批的本剧成品应得到他的书面认可;如果时代春天公司不经李保田书面认可擅自报审或发行、播出,应向李保田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保田参加了《钦差大臣》的前期拍摄,时代春天公司支付了酬金300万元。2005年10月底,时代春天公司制作完成了33集电视连续剧《钦差大臣》,并于同年11月开始报批。报批前,双方并未就该剧集数的增加达成书面一致,李保田也未对报批的电视剧作出书面认可。同年11月7日,李保田致函时代春天公司,对《钦差大臣》后期制作中拉长集数的“注水”行为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李保田享有《钦差大臣》最终集数的认可权。现《钦差大臣》一剧由时代春天公司剪辑成33集,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的30集,而超过的部分并未得到李保田的书面认可,故时代春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集30万元的标准向李保田支付超过部分的酬金90万元。另根据合同约定,李保田享有《钦差大臣》一剧的最终审核权,时代春天公司在送审该剧前并未得到李保田的书面认可,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保田违约金100万元。(李京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