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在长沙市一个救助管理站门口,一名患病流浪者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而这种后果,竟是因为当地派出所、救助站、120、110四个救人的机构有关人员的互相推诿造成的。笔者在对流浪者的去世扼腕长叹之余,不禁诘问:在一个濒临死亡、举目无亲的流浪者面前,无论是派出所、救助站,还是120、110,作为负有救助义务的机关,都应该承担起扶危济困的社会责任,因为公共权力机关在面对这些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时,有义务将病人送到负有责任的单位。 我想,这种见死不救、漠视生命的态度,也是一种犯罪。
社会救助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是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或宗教信仰,而对贫困者施以援手的慈善事业(philanthropy)。公元前500年,希腊语中意为“人类博爱行为”的慈善事业在希腊城邦国家里已经制度化,鼓励公民为公益事业捐款,并且在供贫民使用的公用设施中备有食物、衣服和其他物资。公元前300年,孔子在《论语》中宣称人是通过“仁”这种表示爱心的方式来相互约束的社会的人,“仁”通常表现为全心全意地帮助穷人。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获得帮助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可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竟然还有需要救助的人因为得不到救助而死去,这的确令人心寒!所谓物伤其类,本来悲剧完全可以避免,然而,在上述那些推诿责任的人眼里,患病流浪者的生命可以漠视,患病流浪者的人权可以不受尊重!
生命之悲,莫过死于不当死。当然,人死不能复生,如今我们对这四家机构的工作人员再怎样进行道德拷问,对他们的行为口诛笔伐,对患病的流浪汉已经无济于事。但是,这件事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应该真切地认识到,漠视生命也是一种犯罪。正因为此,我们应该及早在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乃至全社会,培养尊重人权的意识,认识到履行救助患病流浪者,是政府乃至全社会应当承担的道义上的义务,尽职尽责地对每一个需要救助的人员实行“救助”,让公民获得帮助权这一项基本的人权落在实处。试想,如果救助不是基于对人的生命的关爱及其权利的尊重,救济不是发乎人类基本情感及道义原则的承担,那么,什么法规条文和职业操守都只能形同虚设。
鲁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