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艳霞)日前,记者从邯郸大名县法院了解到,为了解决执行难的司法瓶颈,法院推出判决案件三个月没有进展换法官的“易人承办”制度。记者同时了解到,类似制度在我省其他地方法院也有试水。
据了解,从前年开始,大名县法院就作出规定,执行人员如办案不利,三个月没有进展,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调换执行员。 去年,除案件中止执行和内部处理外,该院案件执结率达到100%,今年则达到92.7%。
记者日前在张家口蔚县人民法院采访时也发现,蔚县法院正在推行执行员选任制度,申请执行人可以有条件地选择执行法官。实行此项制度半年多来,法院案件执结率提高35.4%,执结各种案件108件,未发生一件关系案和一件上访案。
为了配合这项选任制度,蔚县人民法院还公开了所有执行法官的姓名、电话、简历等资料,供申请执行人选择。为防止出现关系案,法院又制定了《任选案件回避制度》、《任选案件审批制度》、《任选案件违规处罚制度》。规定凡是任选案件中隐藏亲属和朋友关系、办关系案件损坏法院法官形象的,双方互担责任,被选法官责任重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不力,可以调换执行法官,也可以由法院重新指定执行人员。
同时,在我省的衡水、沧州等地,记者也发现基层法院中有类似制度在实行。
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吕建国称,目前,我省部分地区正在进行这种易人执行的有益尝试,以探索破解执行难的途径,这个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以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应该说,这是一种有价值的探索,省法院目前正在思考进一步规范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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