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露钰)9月20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首份“照片判决书”问世。该份判决书最大的特点是,在两个身份不明的被告人姓名前附上被告人的彩色照片。据悉,在判决书中将被告人的照片附在其本人姓名前的做法在无锡市尚属首例,这是锡山区人民法院应对司法实践新问题的有益尝试。
今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无名氏甲”、“周晓春”携带起子,至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五星路“小弟水暖经营部”,采用起子撬抽屉的手法,盗窃得现金3950元及波导C58手机1部,物品价值200元。作案得手后,被告人“无名氏甲”在身上藏匿赃款1150元及波导C58手机1部,被告人“周晓春”在身上藏匿赃款2800元。随后,二人被巡逻的联防队员在途中抓获。该案提起公诉后,鉴于两被告人均系聋哑人,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并专门邀请聋哑学校的老师到庭进行手语翻译。开庭审理时,第一被告人“无名氏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不置可否,对个人真实材料一概不谈,对老师的手语翻译也没有反应。第二被告人除自报姓名“周晓春”外,对其个人姓名、住址等材料均不作回答。由此,在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三环节都未能查明两被告人的真实身份。为确保案件的公正性,专门委托鉴定部门对二人进行了骨骼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被告人“无名氏甲”、“周晓春”的骨龄测定均在18周岁以上,排除了二人为未成年人的可能性。
被告人从被抓获到法院判决,二人一直保持沉默,试图逃避法律的惩罚,但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无名氏甲”、“周晓春”的犯罪证据确凿,在没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被告人盗窃罪名成立,遂依法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