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烟草管理条例(草案)》获市人大审议通过
本报讯(记者肖建实习生潘心悦摄影谭曦)中小学、网吧、医院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点,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并拒不整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昨日,《成都市烟草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成都市第14届人大常委会27次会议审议并获通过。据悉,该条例待省人大通过后将予以施行。
在烟草销售方面,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除应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外,企业的经营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城镇个人不得少于5千元,农村个人不得少于3千元。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明确,中小学校、网吧、医院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同时,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识,对于拒不设置者,有关部门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即时走访烟草摊主:按新规办
对于新政策,烟草零售经营者如何看待?昨日,记者走访了成都市中心一些销售香烟的摊点。“设置‘吸烟有害’的标识是否会影响你的生意?”对此,红星路二段的一家香烟零售店店主表示,事实上每包香烟上都有“吸烟有害健康”的告示,在零售店醒目位置设置这样的告示牌可能会让一部分买主“望而却步”,但应该影响不大。接受采访的五六家零售店店主都表示,“不希望未成年人吸烟”,“新规执行后一定照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