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9月2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贺海旺、张忠元、陈国在3名罪犯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贺海旺,男,27岁,内蒙古兴和县人,小学文化,捕前在呼和浩特市暂住。 罪犯贺海旺因想与被害人郝某某谈恋爱,被拒绝后便产生杀人念头。2005年10月6日18时许,贺在郝工作的幼儿园附近等候,当郝乘坐同事的自行车下班回家时,贺将郝从同事的自行车后架上拽下,持刀向郝胸、腹等部位捅刺十余刀,郝因被刺破肝脏导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抢劫犯张忠元,男,28岁,内蒙古托克托县人,小学文化,捕前暂住呼市玉泉区,系农民。2005年6月14日下午,罪犯张忠元为实施抢劫,以嫖娼为由,骗谢某某(女)来到呼市新城区谢租住的房屋内,当谢转身脱衣服时,张忠元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照谢某某后背捅刺致其死亡。同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张为实施抢劫,带尖刀来到位于呼市玉泉区辛辛板村的刘某某家,以借宿为由叫开院门,将刘某某及其女儿、儿子3人捅死,从刘某某家劫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故意杀人犯陈国在,男,37岁,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小学文化,捕前暂住呼市玉泉区,无职业。罪犯陈国在于2005年12月9日16时许,在呼市玉泉区西菜园乡东五队田某某家小卖部内,因玩扑克牌赌博,与姜某某发生争执,姜某某被在场的人拉劝至屋外后,从煤堆上拿起一把斧子,在他人劝阻下,将斧子扔到地上。陈国在见状,从小卖部的案板上拿起一把单刃尖刀冲出屋外,姜某某见此情景,再次拿起斧子,欲与其厮打时,陈已持刀冲向姜某某,照其左腋下、左臂部连刺数刀,致姜某某因肝脏破裂,急性失血休克死亡。
故意杀人犯贺海旺、陈国在,抢劫犯张忠元被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宣判后,罪犯张忠元未提出上诉,罪犯贺海旺、陈国在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核准罪犯贺海旺、张忠元、陈国在死刑。22日,3罪犯被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文/夏合琴海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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