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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违反国家规定,买卖限制物品,当心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来只属于佛教信众供奉骨灰寄托追思缅怀之情的灵骨位,却被一伙人对利用民众一般认为寺庙系风水宝地的心理,以增值、保值为诱饵,在没有任何批文的情况下,通过组织联谊会议、上门服务、免费旅游等手段在社会上四处促销,使成都、德阳等十余市、县上千群众卷入其中,涉案金额高达1100多万元。2006年6月30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不等刑期。
虚情“垫资”修建“藏经阁”
2002年3月10日,季钧、胡还双与成都市龙潭寺签订了一份修建“藏经阁极乐堂”协议,协议约定由季、胡二人垫资在成华区龙潭寺寺庙内修建一藏经阁,并以出售藏经阁内设灵骨位的收入作为投资回报。
此后,季钧、胡还双垫资180万元修建“藏经阁”,2003年2月竣工后,他们在寺庙内设立“极乐堂”灵骨位的捐赠点。因捐赠进度慢,效果很不理想,2003年2月,季钧、胡还双与上海元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宣传、销售藏经阁内灵骨位合同,由元锦公司指派周惠忠前往成都市具体负责实施灵骨位的宣传销售。
变质“捐建”掩盖非法经营
由于国家明文规定灵骨位是不能买卖的,于是季钧、胡还双、周惠忠玩起小聪明,将销售变通称为“捐建”,并成立成都市龙潭寺寺庙捐建办公室,由周惠忠任办公室主任,裴中华协助其开展宣传销售。
很快,他们四处张贴“极乐堂”宣传画,进行蛊惑人心的投资性宣传,到年底时已陆续成立了11个销售分部。在宣传中,他们抓住人们的心理,一是宣传宗教场所风水好投资潜力大;二是保证绝对增值且利息比银行高,期满后至少有购买金额10%的回报,而且期限越长利息越高;三是对购买一定数量的灵骨位许诺免费旅游。
耍尽花招骗高利
“捐建”办公室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一开始他们总会让购买者尝到些甜头,而且每次都在联谊会上让收到返本的人上台领钱,形成买必兑现的虚假声势。四川什邡的赖先生说:“2004年9月份我参加了什邡‘兰花园’农家乐开的联谊会,会上裴中华介绍了两种灵位,一种是单价3800元一月期的灵位,利息为5%,买4个灵位可以有机会享受一人次免费旅游九寨沟、黄龙;另一种是单价4000元一年期的灵位。我就分别买了一月期灵位4个和一年期灵位4个。9月22日,我和妻子去九寨沟、黄龙旅游了4天。10月份他们退还了到期的4个一月期灵位的本金及利息;还返还了我购买的4个一年期灵位的10%的利息。看到他们有信誉,12月份我又购买了4个价位为4080元半年期的灵位。”他们就这样慢慢地将购买者诱向深入,难以自拔,要么是购买的期限越来越长,要么是购买的灵骨位越来越多。就这样,他们的销售业绩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大,利润也越来越可观。
2005年3月,还沉浸于发财梦的购买者突然发现那些热情的销售人员仿佛“人间蒸发”似的再也找不到了,大家如梦初醒。他们手里捏着的一张张认捐书都成了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崇州的李女士在清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8个捐建书、使用证、认捐书等文书,共花去了3万多元,老人至死也没有看到它们的兑现。在这些受害的人群中,不少为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孤寡老人,什邡的黄先生是“同老伴拿出血汗钱以每个3280元的价格买了一年期2个灵位,”最后也落了个血本无归。
灵骨位不得随意买卖
检察官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我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本案季钧、胡还双在未向法定机关报批的情况下,以在寺庙内设灵骨位的形式建设骨灰堂,违反了国家关于设立骨灰堂的有关规定;此外,季钧、胡还双利用其投资人身份,采取不断抬高灵骨位价格的手段,与周惠忠、裴中华共同以保值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大量购买灵骨位这种限制买卖的物品,涉及成都、德阳等十余市、县的上千被害人,涉及资金上千万。其行为已违反国家关于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十分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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