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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骑车撞死了人,我琢磨着说啥也要帮他逃过这一劫,没想到把自个儿也搭上了。”近日,江苏省泰兴市法院经公开审理,当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何某妻子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今年1月22日上午10时许,何某为妻子买了一身新衣,驾驶摩托车急匆匆地从城里往家赶。当行至离家不远的公路上时,何某为了抄近道,突然拐到了马路对面,来了个逆向行驶,结果与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猛然相撞。何某倒无大碍,可另一辆摩托车驾驶员曹某因脑部着地,当场气绝身亡。何某回过神来后,丢下摩托车就往家跑。
得知丈夫闯了大祸,杨某急得又哭又骂,因为杨某清楚丈夫是无证驾驶,又违章行车撞死了人,赔钱判刑肯定逃不了,得赶紧想办法渡过难关。想到这儿,杨某没敢耽搁,拉上板车直奔肇事现场,将丈夫的摩托车拖了回来。当天,杨某又找来修理工,将摩托车上的破损零件全部更换,彻底清除了碰撞痕迹。做完这一切后,杨某禁不住长舒了一口气。
案发后,由于肇事车辆“失踪”,警方一时难以锁定肇事嫌疑人,只得出动大量警力,寻找可能存在的目击证人。3个月后,一名外出归来的目击证人向警方提供了重要线索。当警方根据线索找到何某时,杨某却拼命为丈夫喊冤,并主动让民警查验经过特殊“处理”的摩托车。经验丰富的民警发现了疑点,对附近的摩托车修理工进行了走访,很快查明了真相。面对铁证,杨某夫妇无可抵赖,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和毁灭证据的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近17万元。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主要考虑到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行政诉讼中,证据对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证据被毁灭,或者出现伪造的证据,就会使司法机关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判甚至作出错误的裁判,客观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该罪名中所指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民事、行政等案件中的原告等。“毁灭”证据,是指使证据从物质形态上消失。“伪造”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中生有”,即凭空捏造出证据;另一种则是“改头换面”,即对原来真实的证据加以改造,使证据的证明方向发生改变。
根据法律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当事人的、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本案中,杨某积极帮助交通肇事的丈夫毁灭犯罪证据,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现实生活中,出于亲情、友情或者个人利益,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的现象并不少见,其中绝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希望本案能给大家以警示,免得帮了“倒忙”不算,还将自己也搭了进去。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利旭熙/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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