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9月23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葫芦岛市一个靠承包矿山起家的黑社会性质团伙,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10余项罪名,22日由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李福贵、李庆友和从犯吴国俭被判处死刑。 另外27名被告人中的26人受到刑罚制裁,其中葫芦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原大队长朱克林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李福贵、李庆友分别与他人合伙承包了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兰家沟建筑一区一个坑口和兰家沟钢屯中学钼矿后,经济实力逐渐强大,开始陆续纠集劳改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当年底,形成以李福贵、李庆友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杨武田、李恩国、吴国俭等20余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从1998年至2004年,这个黑社会性质团伙逐渐发展壮大,李福贵、李庆友用其敛得的巨额财产为其组织成员开工资,并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后,给组织成员提供外逃资金。
1999年5月21日,李福贵承包的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矿务局兰家沟钼矿一区矿与邵忠海承包的八区矿井下采通,双方就此产生纠纷,经兰家沟矿务局调解不成,后李庆友代表哥哥李福贵、邵忠斌代表弟弟邵忠海“谈判”未果。5月29日17时许,被害人张勇乘坐邵忠斌的桑塔纳轿车回到八区矿部,李庆友等10余人赶到,手持猎枪、炸药将张勇打死、将李新元打成重伤。
2004年1月,李强等人无故将途经李庆友承包的碱厂乡薛屯钼矿的王志刚、苏爽打成轻微伤。2004年6月,邮递员耿忠武到李庆友矿部送汇款单回执时,说一句“这矿能挣钱吗?”被李强等人打成轻微伤。
“5.29”案件发生后,李福贵为帮助李庆友等人逃避法律制裁,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予时任葫芦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的朱克林等人数额不等的钱物,朱克林收下。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福贵、李庆友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0项罪名,二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吴国俭虽为从犯,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犯故意杀人罪,也被判处死刑。朱克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另外25名被告人中,除一人免于刑事处罚外,其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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