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的SK-Ⅱ被查出含违禁成份后,有消费者再向明星索赔;广告代言人应否对产品质量负责惹争议
SK-Ⅱ化妆品被查出含违禁成份,正式退出中国市场。因受莫文蔚、大S、刘嘉玲、郑秀文等众多靓丽明星代言的广告效应影响,不少人购买该化妆品。 为虚假广告当“托儿”,明星赚取大笔广告代言费,他们应否为代言行为负责?现行法律处罚有漏洞?我市市民、法律界人士认为,明星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用SK-Ⅱ瘙痒灼痛女子二告刘嘉玲
不少人就因听刘嘉玲说:“使用4周后,肌肤年轻12年,细纹减少47%%”于是购买SK-Ⅱ使用。江西消费者吕萍使用后,不但没变年轻,反而出现皮肤瘙痒灼痛。
去年夏天,吕把刘嘉玲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她败诉了,但在这次国家质检总局查出SK-Ⅱ含违禁物后,她再次状告明星刘嘉玲。
不少人认为,明星应与消费者一起调查真相。如果所代言的产品真有问题,应致歉和反省。
在美国,摇滚巨星迈克·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他被公众列为普遍讨厌的人物。法国电视主持人吉尔贝付出的代价更大。他因为替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锒铛入狱,其罪名是夸大产品功效。
焦点一
明星只知收钱不管产品真假?
邹小姐(公司职员):我用SK-Ⅱ产品多年,很大原因也是相信明星的推荐。现在才知它有问题,真担心身体会受伤害。
张女士(政府公务员):明星只为了挣钱,也不细心了解化妆品的质量。和商家一起欺骗消费者,应告他们。
李先生(公司负责人):赚钱也该讲道德,不能只为了广告代言费,胡说八道欺骗观众啊!明星代言化妆品,她自己先用了吗?她敢放心用吗?
李女士(大学老师):如今,明星虚假广告引发的风波已屡见不鲜。难道明星揽广告活,只知收钱,其他什么事也不用干?我认为应有相应法规对此规范。
焦点二
代言产品有假法律难究明星?
陈伦律师:《广告法》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作为自然人的明星参与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却只字未提。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投资与金融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韦锋:国外有规定,明星必须对代言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或代言明星必须是该产品的使用者。但我国没类似规定,明星只能负道义上的责任。
志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昊:我认为明星应承担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法律上还有空白,需要进一步规范。但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以追究明星的责任。
焦点三
虚假广告害人可喊双倍赔偿?
志同律所副主任陈昊:首先,制作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除应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根据“消法”和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虚假广告的性质属欺诈消费者。“消法”第49条还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按所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算。因此,消费者可向上述责任主体(包括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明星)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退款、双倍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焦点四
发布虚假广告应罚倾家荡产?
志同所陈昊副主任:按《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韦锋:其实,行政部门监管滞后。《广告法》对处罚方式没实际操作价值,处罚幅度计算不科学,违法者成本太小。不法商家因此铤而走险。我认为,在广告发布上,可参考法制成熟的国家实行登记制。登记是备案可查,登记后即可发布广告。同时,加大事后惩罚力度,让发布虚假广告者倾家荡产。
(晨报记者肖玉实习生梁杰英)
SK-Ⅱ网上仍有售公司热线称肯定退货
华龙网讯(晨报记者何薇)SK-Ⅱ化妆品突然作出暂时退出中国市场的声明,一夜间全国SK-Ⅱ专柜人去货空。记者昨日登上“淘宝”、“易趣”两个购物网,发现网上的化妆品卖家基本上都将SK-Ⅱ化妆品自动撤了。
但记者又用百度、谷歌搜索,发现一些网站仍有人将SK-Ⅱ挂上网出售,包括9种问题产品。这些网上卖家多以个人名义销售,多称是从国外或香港带回,又或通过特殊渠道拿的货,卖价比市场价便宜。记者尝试通过QQ联系一位叫“毛毛猫”的卖家,对方称是SK-Ⅱ出事前挂上网的,“反正出事后没人买了,就懒得撤掉。”
昨下午3点半,记者拨打SK-II的咨询热线,工号为3021的接线员称,退货只针对中国大陆专柜购买的产品,其他渠道获得的产品暂时不负责。
对于何时再办理退货一事,接线员答复,现在暂时不清楚,请留意,届时公司会通过媒体发布消息。接线员还表示,由于消费者在专柜和退货中心发生了太多不愉快的退货经历,所以全国暂停退货业务,但请放心,肯定会给消费者退货的。
来源: 华龙网 2006-09-24 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