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本报记者 袁勇 报道
现年39岁的蒋先琼在两年前到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眼睛时,不料最后却成了植物人。事发后,蒋先琼的家人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76万余元。 法院认为医院应当承担该事故80%的责任,从而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家属113万余元。对此,患者家属表示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成都中院已受理此案。
伤心往事 治眼痛“治”成植物人
据患者蒋先琼的丈夫曹启军说,2004年9月29日上午,蒋先琼去金堂一家美容院洗面后感觉眼睛刺痛。第二天,蒋先琼被送至金堂县第一人民医院医治。经该院诊断,蒋先琼双眼系化学性烧伤。其主治医生张某查看蒋的病情后,决定为其进行氧氟沙星与葡萄糖注射液静脉抗感治疗。
在输液几分钟后,蒋先琼出现瘙痒等状。家人立即找到张某。张某查看病情后,认为其反应正常。随后,病人出现心慌、气紧、四肢抽搐等症状,且症状不断恶化,最终心跳停止。经过抢救,3天后,蒋先琼成为植物人。10月3日,医院将蒋转至川大华西医院治疗。后经多家医院一致诊断为:“患者系过敏性休克、急性缺氧性脑病”。
家属质疑 贻误抢救时机
据曹启军诉称,医院在对妻子的抢救过程中,初次使用电流电除颤仅100焦耳,低于200焦耳的正常值,并由此失去了对患者抢救的最佳时机。
医院对此辩称,由于蒋先琼使用氧氟沙星后过敏致室性心动过速。事后,医院对其立即实施抢救,包括对其胸外按压、人工呼吸等,并使用药物及电除颤等抢救措施,目的是让蒋心肺复苏,其抢救过程并无不当之处。
川大华西医院医学对此鉴定认为,“第一次电除颤使用100焦耳无明显过错,但第一次除颤与第二次除颤200焦耳之间,相隔时间达27分钟,这对患者的损害有一定促进作用,该过错与蒋先琼损害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 医院赔偿113万余元
今年9月13日,金堂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为蒋输液5分钟后出现过敏,又约2分钟后,蒋才出现呼吸停止。根据医学资料表明,医院对患者若及时抢救,其仍有生还可能。蒋先琼室性心动过速且心脏停搏情况下,医院除对其进行基本生命支持措施外,还应及时使用200焦耳的能力对其进行电流除颤,若无效,再改用300焦耳或360焦耳除颤。法院进一步认为,由于医院在这中间相隔时间过久,以致丧失了对患者的最佳抢救时机。所以,医院应分摊蒋先琼80%的医疗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一审判决。
最新进展
昨晚9时许,记者电话采访了原告代理人苏律师。他说,宣判后,他们已于9月18日上诉至成都中院。据苏律师说,上诉的原因主要是他们认为要求患者承担20%的责任,很不合理。
而被告代理人伍律师表示,患者出现罕见的过敏性休克后,医院积极进行了抢救。患者最终成为了植物人,这属于意外事故。伍律师说,医院方面目前正在积极准备材料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