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乌鲁木齐9月23日电 (记者刘宏鹏)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22日下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束了“拆迁处处长涉嫌贪污犯罪”案为期4天的庭审。针对检方指控,辩护人为被告人董金生作了有罪辩护。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董金生原系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处长(简称拆迁处),在2000年至2004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或单独贪污公款共计599.53万元,收受他人贿赂15万元。 同时,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称,被告人董金生在担任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处长期间,多次伙同或指使他人伪造拆迁补偿协议,套取拆迁补偿费。其中,在负责奎赛高等级公路高泉线的拆迁工作时,以拆迁处的名义在奎屯农业银行高泉营业所设立临时账户,伙同董慧生(另案处理)采取伪造拆迁补偿协议的手段,将临时账户中拆迁补偿费余款156.52万元据为己有。
起诉书还称,2002年7月,被告人董金生在负责奎赛高等级公路高泉街区拆迁项目期间,利用发包拆除项目的职务之便,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管局路政处工程师赵海英(另案处理)贿赂15万元。
法庭没有公布宣判时间。(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