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潘珺通讯员吴薇薇)今年刚三十出头的男子周某,不仅自己下手偷车,还口传身授,向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传授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领”和作案后如何逃避侦查。9月24日记者获悉,铁西区检察院以涉嫌犯有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据了解,这是沈阳首例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件。
今年4月20日晚,大东区劳动路南转盘附近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害人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富特瑞牌电动自行车被盗走。当日22时许,沈河治安派出所在巡逻堵卡时,将乘坐出租车的张某查获。经审查,张某交待曾伙同周某、刘某在铁西、大东、皇姑等区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民警随后将周某、刘某抓获。
经讯问,几人交代自今年4月16日至4月20日,先后3次盗窃电动自行车,涉案金额3000余元;张某和刘某还交代,两人的盗窃方法全系周某所授。
据刘某交代,今年4月,周某在铁西区和平影剧院附近,曾经给他们示范如何偷车。周某先让两人望风,然后用作案工具把车锁打开,并称:“你们偷车时别害怕,把车当成自己的,打开锁后骑车就走,动手时动作要快,还得稳当……”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刘某、张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共犯)。周某故意用语言传授、动作示范等方式,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犯罪,因此起诉至法院。
据审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向他人传授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技能、技术或技巧,而不含有唆使他人犯罪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